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八 章 簡易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