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申請機關依核定通過之計畫經費,向執行機關掣據申領。
四十、執行機關基於預算總額管控原則,得視本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經 費核撥(銷)之方式及比例。 未依規定辦理結報作業者,執行機關得暫停撥付協助款項迄結報作 業完畢。
四十一、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辦理核銷結案,並繳回餘款 。
四十二、各項計畫之經費,經本會報請審計部同意後,得採就地審計方式 辦理。各項原始憑證應獨立裝訂成冊並自行妥為保管,以供審計 單位及本會查核。
四十三、應定期檢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如表十一至表十三) 等相關表件向執行機關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四十四、業務執行費支用項目: (一)業務執行費(一):用人單位用以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 費、交通費、保險費、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或雜支 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二)業務執行費(二):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進用、計畫管理及 執行考核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三)為執行計畫所需之機具設備,原則以租用方式辦理;金額一萬 元以下之非消耗品,經評估確為計畫所需,得以購置方式辦理 ,並應依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四十五、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行政業務加班費,並於支用協助經費時, 應視其與執行計畫之關聯性與必要性,於核定額度內撙節辦理。
四十六、本計畫僱用人員適用就業保險法,其勞工保險費亦包含就業保險 之費率計算。(相關資料可參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bli.gov.tw/)。保險費之支用仍以實報實銷為原 則。用人單位請領僱用人員首月之法定負擔費用請領,應檢附相 關申報單(影本),第二個月起檢送持續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 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
四十七、請各協辦機關彙整用人單位所僱用人員之投保資料,送執行機關 彙整提勞保局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