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5 19:06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第 56 條
<pre>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