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 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 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