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