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8 10:53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
<pre>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前,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 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實驗室,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重新申請認可。</pre>
第 25 條
<pre>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