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
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
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
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規定為
準。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構造及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82。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