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2 日

  第 六 章 附則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之。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
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
項。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