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八 章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
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
出: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或術科測試採電腦測試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試
題及答案。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參考答案。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第四十九條疑義,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
    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於七日內表示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
    專家研商處理意見,據以評閱答案卷並復知應檢人。
二、未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逕
    行處理。
前項第一款之題庫命製人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題庫命製人員
代為處理。
學科測試試題或答案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
二、試題雖有瑕疵仍有正確答案或發佈之答案錯誤者,依修正之答案重新
    評閱。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調配至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雖有瑕疵仍可作答時,依修正之評閱標準評閱。
應檢人於學、術科測試進行中,對學科採電腦線上方式或術科測試採實作
、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
性方式之試題及試場環境有疑義者,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或監場人員
予以記錄,未即時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
前項試題疑義依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
成績複查。
前項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
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
監評或監場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學科測試應調出申請人答案卡,核對申請人准考證號碼無訛,檢查作
    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資訊設備高低感度各重讀一次,確認分數
    計算與登記無誤。
二、學、術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應調出申請人電腦試卷(含作
    答結果),核對申請人學、術科測試編號無訛,檢查並確認分數計算
    與登記無誤。
三、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
    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前項複查結果及各職類評分
方式函復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回復申請人。原答案卷(卡)、影印本,
不得提供給申請人。如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
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申請人。
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有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