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固定式起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所定全
部或部分之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