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六 章 鋼索及吊鏈

除頂升式吊升裝置使用者外,鋼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且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                      │安全係數值                        │
  │      鋼索之種類      ├──┬──┬──┬──┬──┬──┤
  │                      │ A │ B │ C │ D │ E │ F │
  ├───────────┼──┼──┼──┼──┼──┼──┤
  │捲揚用鋼索 (捲揚駕駛室│3.55│ 4.0│ 4.5│ 5.0│ 5.0│ 5.0│
  │用鋼索除外) 、伸臂起伏│    │    │    │    │    │    │
  │用鋼索、橫行用鋼索或纜│    │    │    │    │    │    │
  │索起重機之直行用鋼索。│    │    │    │    │    │    │
  ├───────────┼──┼──┼──┼──┼──┼──┤
  │伸臂支持用鋼索、拉緊用│ 3.0│ 3.5│ 4.0│ 4.0│ 4.0│ 4.0│
  │鋼索或牽索。          │    │    │    │    │    │    │
  ├───────────┼──┼──┼──┼──┼──┼──┤
  │纜索起重機之主索或軌索│ 2.7│ 2.7│ 2.7│ 2.7│ 2.7│ 2.7│
  │。                    │    │    │    │    │    │    │
  ├───────────┼──┼──┼──┼──┼──┼──┤
  │駕駛室用之捲揚用鋼索。│ 9.0│ 9.0│ 9.0│ 9.0│ 9.0│ 9.0│
  ├───────────┴──┴──┴──┴──┴──┴──┤
  │備註:表中之 A、B、C、D、E、F 分別表示附表四所規定之吊升裝│
  │      置等之等級。                                        │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 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
    吊升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伸臂起伏用鋼索,當伸臂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
    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使用於顯著高溫作業場所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採用鋼心鋼索。但於吊
    具下採設置遮熱板等方法,使溫度保持在攝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
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前項槽輪之效率,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吊鏈及滾子鏈條 (以下稱吊鏈等) 之安全係數值,應在五以上 (第五十八
條規定之吊鏈,應在十以上) ,並應依下式計算:

            吊鏈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
二、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頂升式吊升裝置用之鋼索等之安全係數,應依
下式計算:

            鋼索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前項安全係數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索為三‧五五以上。
二、鋼帶及鋼棒為二‧五以上。
三、預力鋼絞線為二‧五以上。
第一項安全係數計算,起重機揚程超過五十公尺者,其鋼索自重應計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