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三 節 電氣部分

升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被接通之虞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圈之一端聯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之電線間,不得設置開關器。
升降機之運轉用回路與緊急信號用回路或電話用回路,不得併集於同一電
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