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五 章 加工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及鉚接之部分,應先焊接後再鉚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響
    強度之缺陷。
結構部分之鉚釘孔及螺栓孔,應使用鑽孔機鑽成光滑之孔,且不得有迴紋
或粗糙不平之旋紋。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
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升降機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部分依本標準及電業法相關規定為之。
二、機器、配件、槽輪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機件不得鬆弛或移
    位。但樓地板合於本標準之強度要求時,支持樑得無須直接置放於受
    支持件之下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