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七 章 物料儲運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氣瓶之儲存,應依左列規定:
一、氣瓶應儲放於遠離道路位置,避免陽光直射。
二、氧及乙炔氣瓶應分開敷置,不得混儲。
三、氣瓶儲敷時應豎立,不得橫臥,瓶口護罩,應保持完整。
四、氣瓶儲敷位置附近不得敷置易燃物,五公尺以內不得動火。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氣瓶之搬運,應依左列規定:
一、吊運裝車,應使用瓶架,保持鋼瓶豎立固定。
二、氧及乙炔應分開搬運,保持瓶身穩定,不得碰撞滾動。
三、吊運上船之炔,應以當時之需要量為度不得過量儲存船上。
雇主對切割之鋼材、機器等車運時,應保持平衡固定,不得超載,其裝車
之高度、長度與寬度,應合於公路運輸有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