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
    能、態度,補助大專校院結合企業辦理就業導向之訓練課程及工作崗
    位訓練,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選及成效檢討。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查、資源整合及補助等事項
      。
(二)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訪視、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且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並向校本部所在地
      之分署申請本計畫之大專校院。
(二)企業:經合法立案,並與學校合作之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學員:應為一百十五學年度起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學校
      辦理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包括碩士生及博士生。
五、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學校為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而有延長訓練期間需要時,應敘明理由送分
    署評估,經分署同意後,訓練期間得延長一年。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各分署公告之。

  第 二 章 就業學程

六、學校之任務如下:
(一)將就業學程提報訓練計畫,並整合訓練課程及工作崗位訓練。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結合企業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輔導訪視、協助工作崗位訓練學員轉場與爭議處理、畢業生就業
      輔導及協助畢業生申請留任獎勵。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
      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完成。
(四)應輔導前款學員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與參訓期間配合查核
      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署及分署於學員畢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
(五)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事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就業率,指結訓學員畢業後三、六、十二個月之就業
    率。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結訓學員中不包括服役及升學者之畢
    業人數。
七、學校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發展趨勢及業界所需人才,
    規劃以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性,並以
    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
    前項訓練計畫辦理模式如下:
(一)實務學程模式:應包括實務課程及工作崗位訓練。
(二)訓練學程模式:應包括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工作崗位訓練。
八、學校辦理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實務課程之方式如下:
(一)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學員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必選修
      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百六十二小時。
(二)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員擔任講師
      ,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三)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署人才發
      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規劃課程。
(四)訓練計畫屬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者,得參照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規範之繼續教育、專業訓練及
      學分學程課程架構規劃課程。
九、學校辦理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關鍵就業力課程之方式如下:
(一)應依本署公告之關鍵就業力課程辦理,並運用講座、研習或其他創
      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學員建立正確工作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
      小時,其中並應包括三小時就業準備課程,得另增加有助於學員職
      涯發展相關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二)本署公告課程時數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
      講授。另學校選任非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應於計畫中載明師
      資學經歷及專長。
(三)關鍵就業力課程及第十點勞動法令課程得由學校統一辦理,並於各
      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學員共同選修。
十、除前點及第八點所定時數外,學校應另於訓練計畫編列勞動法令課程
    至少六小時,並於計畫中載明師資專長。
十一、學校協助學員參加工作崗位訓練之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實施工作崗位訓練前,應先媒合十五名以上學員選擇適合
        之企業。
  (二)前款企業應與就業學程所規劃之企業人才需求具關連性,並由企
        業先行聘僱學員,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
        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十二、訓練及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學校依法負責處理
      。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學校認定如下:
  (一)修畢各項課程成績及格,且完成工作崗位訓練者,應依本署規範
        之格式核發結訓證書。
  (二)修畢各項課程成績及格者,核發課程時數證明。
      前項所稱修畢各項課程,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成訓練計畫內實務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
  (二)完成訓練計畫內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
        成績者。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由學校之校內專任教師擔任
      。
十三、學校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資料,於
      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
  (一)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造型與時尚設計、營建工程與機電、生態環保與生物農業科技相
        關產業等十大領域。
  (二)檢齊申請計畫彙總表、實務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或訓練學程模式
        申請計畫書、產學合作契約影本、企業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發之合法立案、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
        網站之登記資料、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資料。
十四、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其
      餘由學校自籌。補助額度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額度:
        1.每一實務學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九十萬元。。
        2.每一訓練學程計畫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含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費、工作人員費、出席費
        、講師鐘點費、材料費、場地費、交通費、租車費、優秀學員獎
        勵、訓練就業服務費、課程設計費、雜費及行政管理費。各項經
        費補助標準如附件。
      前項第二款之計畫主持人費及協同主持人費,其編列應符合教育部
      規定及學校章程相關規範。
十五、分署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分署針對學校資格、企業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
        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
        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審
        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學校及企業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
        實地訪查,學校及企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課程規劃與師資、工作崗位訓練與行政管理、招生媒
        合、學習與就業輔導、以往執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終止計
        畫、學校行政配合情形及具國際化學程性質、企業辦訓經驗或績
        效、訓練期間勞動權益、訓練崗位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
        及訓練預期效益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通過名單公告後,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十日內以校為
      單位向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複查申請。
十六、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由學校申請辦理計畫變更。
      辦理原則如下:
  (一)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二
        次為限,且行政管理費不得增編。
  (二)辦理課程名稱變更,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辦理預定開課
        時間變更,應於實施課程前提出。
  (三)企業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作日前
        ,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四)新增企業或企業需變更訓練內容、訓練方式、職場導師名冊時,
        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十七、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款專用,學校應成立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戶。
      學校於計畫通過後完成修正計畫書作業及次年度一月底前,得檢齊
      計畫領據、專戶存摺帳號影本、就業追蹤同意書等相關資料,向分
      署請撥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之款項。
      各訓練計畫如終止或該年度預撥款項有餘款者,應予繳回,另各計
      畫之預撥款項不可互相流用或跨年度支用。
十八、學校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至多分三期撥付,並行文向分署辦理撥款。
        1.學校應於計畫開始年度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齊收款收據、
          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
          細表及各計畫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
          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
          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
          付賸餘款。
        2.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延長一年之訓練計畫,學校得於計畫
          開始年度之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
          、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各計畫
          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補
          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九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
          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及第一期款項後撥
          付賸餘款。
        3.計畫結束後,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
          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
          支出明細表、各計畫學員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
          行文向分署辦理最後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專戶孳息應與預
          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
          項後撥付尾款。
  (二)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
        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學校未依前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全未於接
      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款項,並
      應繳回。
十九、學校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用單據,應檢送分署辦理
      核銷。
二十、學校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應達十
      五人且進入工作崗位訓練應達八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分別依下列計算式扣款,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計:
  (一)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未達十五人: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
        五分之一乘以不足人數予以扣減。
  (二)進入工作崗位訓練未達八人: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乘
        以不足人數予以扣減。
      第一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
      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學員折抵。但一百十一學年以前曾
      參加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者,不在此限。
      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於撥付最後一期款
      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減時,應自分署通知
      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二十一、本計畫為鼓勵學校協助學員與職場接軌,增加學員工作崗位訓練
        機會,依下列方式核予獎勵:
    (一)優良學程及績優企業評選:經本署評選績效優良者,得予以表
          揚及獎勵。
    (二)工作崗位訓練媒合獎勵:依學校媒合學員參加工作崗位訓練之
          企業家數,每家獎勵學校二千元。
        前項第二款獎勵於期末結算,學校應檢齊工作崗位訓練媒合獎勵
        申請表、參加工作崗位訓練學員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紀錄、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向分署申請撥款。

  第 三 章 企業預聘提供工作崗位訓練

二十二、企業應結合學校提供工作崗位訓練,並依法聘僱學員,工作崗位
        訓練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企業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
          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
          分鐘。
    (四)企業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分別指派職場導
          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
          ,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並與學校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雙週誌
          ,以記錄訓練成果。
    (五)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企業所屬員工。
    (六)職場導師於每一工作崗位,以最多指導二名學員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雇主申請訓練計
        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
        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在四人以下,以四人計。
二十三、企業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時,由分署補助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及訓練時數計算,工作
        崗位訓練補助額度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四百八十小時以下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一
          萬二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
          核算之。
    (二)超過四百八十小時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四
          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核算
          之。
    (三)每一工作崗位之補助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
    (四)訓練時數計算單位以小時計,當月不足一小時,不予計入。
    (五)同時有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額度按比例分別計算後予以加總
          ,另工作崗位訓練費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六)企業未依法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提撥勞工退休金,或投保級距未符規定者,違反規定期間
          之訓練時數不予補助。
二十四、企業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屬中階以上技術層級者,工作崗位訓
        練費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額度發給:
    (一)本署公告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運用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或淨零雙軸轉型內涵之產業。
        前項所稱中階以上技術層級者,指學員於訓練崗位所習得之技術
        職能,應具備中階以上技術層級,包含主管及經理人員、專業人
        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
        人員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企業非屬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產業者,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額度減半發給。
二十五、企業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署
        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企業:
    (一)申請核銷公文。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
          內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四)支出明細表。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
    (六)學員出勤紀錄及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料。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非屬教育部校外實習相關計畫者,得
          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
二十六、企業不得對學員有下列行為:
    (一)以學員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
          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影
          響學習權益。
    (二)要求學員繳納保證金。
    (三)向學員收取材料費、訓練費或其他不當費用。
    (四)排除學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五)要求學員提前終止訓練應賠償違約金。
    (六)限制學員離訓或結訓後之就業自由。
    (七)其他不當損及學員權益之行為。
        學員認為企業不當損及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或分署請求處理爭議
        。
        前項爭議涉及企業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時,學校及分署應輔導學
        員向企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或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提出申訴。
        企業不得因學員依第二項請求爭議處理或前項提出申訴,而給予
        不利之處分或差別對待。
二十七、學員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訓日應繳交就業追蹤同意書予企業。
    (二)應接受企業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三)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雙週誌。
    (四)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企業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五)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六)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學員中途離訓、退訓,企業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二十八、學員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企業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一
        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為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後,依學員取得畢業證
        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企業滿三十日以
        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畢
        業證書所載有日期以日期為準,無日期以當月末日起算。但訓練
        計畫結訓日為畢業年月當月後之月份者,以結訓日起三個月內計
        算。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
        退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企業,受僱日數並與服
        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二十九、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自行或透過學校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五)屬前點第三項情形者,應檢附退伍令或退役證明影本。
        學員有第三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
        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限期返還。

  第 四 章 附則

三十、學校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
      學校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其他類似學程
      ,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企業於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情形。
三十一、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派員實地查核
        、電話抽查或郵寄問卷等,必要時並得查對相關資料。
        學校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結束後
        ,應評核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
        紀錄。
三十二、學校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視情節終止訓練計畫,並
        不予核發補助經費或工作崗位訓練費;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
        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依前點規定所為之實地查核、電話抽查
          、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
    (三)企業違反第二十六點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以同一計畫之訓練指導費重複向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
          補助。
    (五)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已無改善可
          能,或經分署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企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分署得視情節自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
        予受理其申請本署職業訓練。
三十三、學校之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十四、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三十五、已核定之訓練計畫,適用核定時本計畫之規定。
三十六、本計畫相關表單及執行注意事項,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