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4 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
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
路採取下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
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
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
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
、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
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
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
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
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