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0 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
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
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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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千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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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以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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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二,三三以下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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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三,六六以下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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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六六,七七以下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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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七七,一一○以下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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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一○,一五四以下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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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五四,一八七以下 │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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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八七,二二○以下 │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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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二○,三四五以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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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四五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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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
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
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