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電氣、營造、化學等勞工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物理、化學、生物及其他危害勞工健康因素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勞工職業病預防及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樣品之分析與檢驗事項。
五、關於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改善之技術開發研究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測量儀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個人防護器具之研究與性能認定、測試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及諮詢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