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六、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七、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八、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本會執行前項規定掌理事項時,除第七款爭議審議審定書由主任委員逕予
核定外,其他各款經決議事項,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
工保險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