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檢查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組: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之宣導
及服務事項。
二、職業衛生組:職業衛生之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與代行檢查機構指導及
監督事項。
四、營造業組:營造業、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
動法令宣導及服務事項。
五、綜合組:製造業組、營造業組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一般安
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六、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