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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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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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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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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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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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活動組組長由副主任兼│
│ │ │(一)│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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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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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九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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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一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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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一)│由勞委會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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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 │
│ │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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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一七│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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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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