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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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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 額│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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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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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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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三 │三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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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第九職等 │八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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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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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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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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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八│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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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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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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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 │九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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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二│三三│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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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一 │內一人得列薦任│
│計師 │ │ │ │第六職等 (係單│
│ │ │ │ │一編制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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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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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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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九○│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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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
│ │ 額範圍內陞遷者外,均出缺不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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