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
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
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
屬超出容許濃度。

總和=

甲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甲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