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
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
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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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量平│輕 工 作│ 30.6 │ 31.4 │ 32.2 │ 33.0 │
│均綜合├────┼────┼────┼────┼────┤
│溫度熱│中度工作│ 28.0 │ 29.4 │ 31.1 │ 32.6 │
│指數值├────┼────┼────┼────┼────┤
│℃ │重 工 作│ 25.9 │ 27.9 │ 30.0 │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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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比 例 │連 續│25%休息│50%休息│75%休息│
│ 每 小 時 作 息 │作 業│75%作業│50%作業│25%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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