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 在此限。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 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 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外,應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