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之構造應能防止從事該作業勞工被四烷基鉛污染或吸入蒸氣。
二、作業場所建築物之牆壁至少應有三面為開放且能充分通風者。
三、由四烷基鉛桶內抽吸四烷基鉛注入裝置時,應完全予以吸盡。並以汽
油清洗後栓密,及清除桶外污染之四烷基鉛。
四、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
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五、作業場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或勞工經常進出之場所隔離。
六、作業場所之地面,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構築,且為易於清除四烷基鉛
污染之構造。
七、設置休息室、盥洗設備及淋浴設備供給勞工使用。
八、每日應確認裝置之狀況一次以上,發現有四烷基鉛或其蒸氣漏洩或有
漏洩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