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安改進方案 (民國 87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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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本年二月二十七日,高雄縣北誼興業公司林園液化石油氣灌裝場發生
    氣爆,造成勞工、警義消及民眾慘重傷亡,更造成社會的不安。職業
    災害的發生,除了造成罹災者本身和家人的痛苦外,也會帶給社會大
    眾不安,並為國家帶來經濟及勞動力的損失;最近幾件工安事故,究
    其原因,大多與設備本身無涉,而皆屬人為疏失及對承攬人監督管理
    不善所造成,故如何改進工安,建立紀律的工安文化,實為當務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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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具體措施
一  培養勞雇雙方正確工安觀念,並建立紀律之工安文化
 (一) 加強宣導守法精神,讓雇主瞭解安全衛生投資是必要,且符合成本
      效益原則,而願意投資改善工安環境。
 (二)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工安知識,保持危機意識,養成
      安全習慣。
 (三) 督促事業單位建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並採重賞重罰,逐步建立紀
      律之工安文化。
 (四) 督促事業單位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建立各種標準作業程序,
      實施安全教導,俾使勞工確實依標準作業程序作業。
 (五) 加強承攬人管理,慎選承攬人,訂定權責明確及周延之承攬契約,
      善盡督導管理之責,避免承攬人造成工安事故。
二  推動專業證照制度,提昇工安人員素質
 (一) 針對各項工安專業人員 (如:自動檢查人員、安衛管理人員、機具
      操作人員等) ,推動證照制度,以全面提昇工安人員素質。
 (二) 加強工安人員訓練,使其熟悉製程操作,俾便工安與製程相結合。
三  加強高危險性行業之監督檢查
 (一) 加強勞動檢查:對於下列高危險性行業加強實施檢查。
      1 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石化業及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
      2 易引起墜落、感電、物體崩塌、倒塌之營造業。
      3 易引起被切、被割、被夾、被捲傷害之機器製造業。
      此外,並對公營事業單位加強勞動檢查落實其安全衛生以為民間之
      表率。
 (二) 採行有效檢查方式:除硬體設備檢查外,另加強管理機制之檢查,
      並檢查事業單位是否實施自動檢查,落實標準作業程序及勞工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等。
 (三) 檢查結果處理: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規定者採取重罰,對於設施不
      良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者予以停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者移送主管
      機關罰鍰,發生職業災害者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四  落實通報系統,強化緊急應變能力
 (一) 建立災害通報系統,構築各相關單位間之聯絡網,適時掌握災害情
      報。
 (二) 設置「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於接獲災害通報後,應採必要之
      處置,並聯繫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隨時瞭解災情,協助善後處理。
 (三) 輔導高危險性事業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加強平時應變演練。
五  推動各項工安事故預防措施
 (一) 鼓勵事業單位建立自主性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如創立企業形象指標
      之安全衛生五星獎制度及各種保費減免之自護制度,俾使事業單位
      全面自動自發作好安全衛生工作。
 (二) 有效推動各種安全衛生活動:如「零災害預知危險活動」、營造業
      之施工安全循環活動及廠場整潔活動等,使安全衛生工作化、生活
      化、習慣化。
 (三) 建立責任照顧及區域聯防制度:協助石化工業上、下游間及工業區
      內廠商建立責任照顧及區域聯防制度。
六  善用社會資源,共同投入安全衛生及檢查之工作
 (一) 以 B.O.T. 之理念擴大代行檢查,彌補政府勞動人力之不足。
 (二) 推動委任檢查,將具高度潛在危害之非危險性機械設備,協助指導
      事業單位委由認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安全檢查。
 (三) 整合勞雇團體、安全衛生團體及機構,全面推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輔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自護制度。
七  提高職災傷亡給付金額
    目前職災補償給付偏低,期望透過下列方式提高給付:
 (一) 研究由就業安定基金撥款之可行性。
 (二) 修訂勞工保險條例,提高職業災害給付標準。
 (三) 鼓勵高危險性事業單位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增加補償及防災管
      道。
八  各部會配合事項
 (一) 於國中以上學校加入安全衛生課程,使學生皆具安全衛生常識。 (
      教育部)
 (二) 成立督導小組督導、檢查各公共工程之工安、環保、品質等項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 建管單位應加強查察違規轉包情事,嚴格執行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
 (四) 檢討現行招標制度,為避免優良營造廠商無法與低價搶標者競爭,
      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而得標者低價搶標,往往不顧勞工安全與衛生
      ;並以工安事故記錄作為投標資格條件,且安全衛生費用獨立編列
      ,專款專用。 (審計部、內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五) 共同建立危險物質資料庫,掌握工廠生產資料,藉資訊交流增進救
      災知識,避免救災人員傷亡。 (行政院環保署、內政部消防署)
 (六) 督促工業服務團對於易引起火災、爆炸之高危險性行業加強輔導,
      改善其安全衛生設施。 (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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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預期成效
    預期半年內勞動檢查率增加百分之五,重大工安事故件數及死亡人數
    減少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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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實施期限
    本方案實施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至八十七年八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