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1
一  為鼓勵並輔導營造業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健全安全衛生管
    理體制,落實施行自動檢查,致力改進安全衛生設施,發揮自行保護
    功能,以防止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左:
 (一) 申請自護單位:係指依工程類別、數量及區域申請為安全衛生自護
      制度 (以下簡稱自護制度) 之事業單位。
 (二) 自護輔導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負責提供有關申請為自
      護單位之輔導諮詢服務之非營利性機構。
 (三) 自護評鑑機構:係指勞動檢查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受理事
      業單位申報書類評鑑及籌劃辦理現場評鑑之非營利性機構。
 (四) 自護單位:申請為自護單位係指事業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參與
      自護制度經評鑑認可,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榮譽標誌,在該榮譽標
      誌有效期間內謂之。
3
三  申請自護單位應備妥次列書類 (各乙份) 向當地自護評鑑機構申請評
    鑑為自護單位:
 (一) 申請書 (如格式一之一、之二)
 (二) 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 (如格式二)
 (三) 施工計畫書 (如附表一)

格式一之一
營造業自護制度申請書
┌────┬───────────╥─────┬───────┐
│事業單位│                      ║本單位地址│              │
│名稱    │                      ║          │              │
├────┼───────────╫─────┼───────┤
│營利事業│                      ║電話      │              │
│統一編號│                      ║          │              │
├────┼───────────╫─────┼───────┤
│事業分類│                      ║事業主名稱│              │
│號碼    │                      ║或姓名 (登│              │
│        │                      ║記負責人) │              │
├────┼───────────╫─────┼───────┤
│營造業登│                      ║專任工程人│              │
│記證號碼│                      ║員        │              │
├────┼───┬──────┬╨─────┼───────┤
│        │年  別│          年│          年│            年│
│        ├───┼──────┼──────┼───────┤
│近三年職│頻  率│            │            │              │
│災率    ├───┼──────┼──────┼───────┤
│        │嚴重率│            │            │              │
└────┴───┴──────┴──────┴───────┘
                此致
   (自護評鑑機構全銜)              事業單位:            (大印)

                                   代 表  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格式一之二
┌───────┬──────┬──────┬────────┐
│工程名稱      │            │            │                │
├───────┼──────┼──────┼────────┤
│工程地點      │            │            │                │
├───────┼──────┼──────┼────────┤
│工程費        │            │            │                │
├───────┼──────┼──────┼────────┤
│開工日期      │            │            │                │
├───────┼──────┼──────┼────────┤
│預定完工日期  │            │            │                │
├───────┼──────┼──────┼────────┤
│工程類別      │            │            │                │
├───────┼──────┼──────┼────────┤
│產業主        │            │            │                │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                │
├───────┼──────┼──────┼────────┤
│合格之安衛人員│            │            │                │
├───────┼──────┼──────┼────────┤
│預估使用勞工人│            │            │                │
│數 (含分包商僱│            │            │                │
│用人數)       │            │            │                │
├───────┼──────┼──────┼────────┤
│電話          │            │            │                │
└───────┴──────┴──────┴────────┘
註:請將本次受評欲納入之工程分別列述,表格不敷使用者,可自行加印
。

格式二
                                        營造業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
建築工程/土木工程概要表
┌──────┬────┬───┬───┬──────────┐
│ (一) 構造種│分項工程│機  造│材  料│高度、面積等主要尺寸│
│      類及尺│名    稱│種  類│      │                    │
│      寸資料├────┼───┼───┼──────────┤
│            │        │      │      │                    │
│            │        │      │      │                    │
├──────┼────┼───┴───┼──────────┤
│ (二) 分項工│        │              │   使用機具/設備   │
│      程之作│作業項目│作  業  方  法├───┬──────┤
│      業項目│        │              │規  格│數        量│
│      及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綱要進│項    目│單  位│數  量│      施工時程      │
│      度表  ├────┼───┼───┼──────────┤
│            ├────┼───┼───┼──────────┤
│            ├────┼───┼───┼──────────┤
│            ├────┼───┼───┼──────────┤
│            ├────┼───┼───┼──────────┤
│            ├────┼───┼───┼──────────┤
├──────┼────┴───┴───┼──────────┤
│ (四) 現場特│                        │                    │
│      殊狀況│                        │                    │
│      摘記  │                        │                    │
│            │                        │                    │
│            │                        │                    │
├──────┼────────────┼──────────┤
│ (五)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營造業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
地下工程概要表
┌──────┬────┬──┬──┬──┬─────────┐
│ (一) 構造種│分項工程│機造│材料│形狀│     斷面尺寸     │
│      類及尺│        │    │    │    │ (寬、高、斷面積、│
│      寸資料│        │    │    │    │長度 (深度) 或其他│
│            │名    稱│種類│    │    │特殊尺寸標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分項工│                  隧道開挖                    │
│      程之作├─────┬─────────────────┤
│      業項目│岩 (土) 質│開挖岩 (土) 質          覆蓋厚度  │
│      及方法├─────┼─────────────────┤
│            │隧道支撐 (│                                  │
│            │一次襯砌) │                                  │
│            │方式      │                                  │
│            ├─────┼────┬─┬──────┬───┤
│            │主要開挖施│        │輔│通風設施    │      │
│            │工機械及設│        │助│地層處理    │      │
│            │備 (含出碴│        │設│輔助工法    │      │
│            │支撐)     │        │備│開炸工法    │      │
│            │          │        │  │受電設備容量│      │
│            │          │        │  │其他        │      │
│            ├─────┼────┴─┴──────┴───┤
│            │排水處理設│                                  │
│            │施        │                                  │
│            ├─────┴─────────────────┤
│            │               二次襯砌施工                   │
│            ├─────┬─────┬──────┬────┤
│            │襯砌方式  │          │   混凝土   │        │
│            │襯砌厚度  │          │ (或噴凝土) │        │
│            │模板構造  │          │  施工設備  │        │
│            ├─────┴─────┴──────┴────┤
│            │             (豎井施工時請填寫)               │
│            ├─────┬─────────────────┤
│            │岩 (土) 質│                                  │
│            ├─────┼─────┬──────┬────┤
│            │1.坑口施築│          │昇降設備    │        │
│            │2.開挖及支│          │工作平台    │        │
│            │  撐      │          │坑口防墜設備│        │
│            │3.二次襯砌│          │            │        │
├──────┼─────┼──┬──┼──────┴────┤
│ (三) 綱要進│項      目│單位│數量│施    工     時    程 │
│      度表  ├─────┼──┼──┼───────────┤
│            ├─────┼──┼──┼───────────┤
│            ├─────┼──┼──┼───────────┤
│            ├─────┼──┼──┼───────────┤
│            ├─────┼──┼──┼───────────┤
│            ├─────┼──┼──┼───────────┤
├──────┼─────┴──┴──┴───────────┤
│ (四) 現場特│                                              │
│      殊狀況│                                              │
│      摘要  │                                              │
├──────┼───────────────────────┤
│ (五) 備註  │                                              │
└──────┴───────────────────────┘

                                        營造業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
施工作業使用機具設備表
┌──────┬────┬───────┬────┬─────┐
│ 分 項 工 程│作業項目│使用機具、設備│規    格│ 備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造業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
施工機械及臨時設施配置計畫表
┌──────────────────────────────┐
│             施工機械 (至少需填列危險性機械)                │
├──┬──┬─┬───────────┬──┬──┬────┤
│名稱│規格│數│合格證及有效期限或取得│設置│運行│作業半徑│
│    │    │量│合格證之計畫(方式時間)│位置│路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材料堆放運送                          │
├───┬──────┬───┬─────────┬─────┤
│名  稱│ 堆 放 位 置│ 數量 │堆 放 運 送 位 置 │ 運行路線 │
├───┼──────┼───┼─────────┼─────┤
├───┴──────┴───┴───┬─────┴─────┤
│臨時設施                            │配置計畫圖            │
├───┬────┬────┬────┼───────────┤
│名  稱│設置位置│構造型式│主要尺寸│檢附下列機械,材料,設│
├───┼────┼────┼────┼施之配置位置圖:      │
│通路  │        │        │        │1.                    │
│      │        │        │        │2.                    │
│施工架│        │        │        │3.                    │
│      │        │        │        │4.                    │
│支撐架│        │        │        │                      │
│      │        │        │        │                      │
│擋土措│        │        │        │                      │
│施    │        │        │        │                      │
│      │        │        │        │                      │
│安全圍│        │        │        │                      │
│籬    │        │        │        │                      │
│      │        │        │        │                      │
│工地辦│        │        │        │                      │
│公室  │        │        │        │                      │
│      │        │        │        │                      │
│工地宿│        │        │        │                      │
│舍    │        │        │        │                      │
│      │        │        │        │                      │
│倉庫  │        │        │        │                      │
│      │        │        │        │                      │
│拌合廠│        │        │        │                      │
│      │        │        │        │                      │
│其他  │        │        │        │                      │
└───┴────┴────┴────┴───────────┘

                                        營造業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
施工管理組織表
┌─────────────┬───┬───┬────────┐
│管理體制角色              │職  稱│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事業單位負責人 (督導)     │      │      │                │
├─────────────┼───┼───┼────────┤
│實際經營負責人            │      │      │                │
├─────────────┼───┼───┼────────┤
│工作場所負責人 (工地主任) │      │      │                │
├─────────────┼───┼───┼────────┤
│主任工程人員              │      │      │                │
├─────────────┼───┼───┼────────┤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      │                │
├─────────────┼───┼───┼────────┤
│施工單位負責人            │      │      │                │
├─────────────┼───┼───┼────────┤
│工事單位                  │      │      │                │
├─────────────┼───┼───┼────────┤
│品保單位                  │      │      │                │
├─────────────┼───┼───┼────────┤
│機械調度/保養單位        │      │      │                │
├─────────────┼───┼───┼────────┤
│會計單位                  │      │      │                │
├─────────────┼───┼───┼────────┤
│人事單位                  │      │      │                │
├─────────────┼───┼───┼────────┤
│總務單位                  │      │      │                │
└─────────────┴───┴───┴────────┘

                                        營造業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
專業分包安全管理計畫表
┌─────────┬────────────────────┐
│一  分包商選任原則│                                        │
│                  │                                        │
│                  │                                        │
│                  │                                        │
│                  │                                        │
│                  │                                        │
├─────────┼─┬─┬─┬──────────────┤
│二  選定分包主要項│項│單│數│         分包商資格         │
│    目及分包商資格│  │  │  ├─────┬──┬──┬──┤
│                  │目│位│量│機具/設施│人員│實績│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源資訊編:表格、附表一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6 ~ 15、 20 ~ 22 頁)
4
四  事業單位為製作前述書類資料,得派員參加由訓練機構辦理之營造工
    程自護人員訓練。
5
五  要點三之申請書,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等書類,申請自護單位得填具
    自護制度自評申報書類索取表 (如格式三) ,向當地自護評鑑機構索
    取適用之自評申報書類或自評申報書類電腦磁片。

(法源資訊編:格式三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17 頁)
6
六  事業單位對自評申報書相關事項有疑問或困難者,得填具自護制度輔
    導申請書 (如格式四) 申請自護輔導機構提供輔導諮詢服務;自護輔
    導機構受理上述申請後,應指派具要點七所稱評鑑員資格者,提供輔
    導諮詢服務,並就工作情形作成紀錄 (如格式五) ,於每月十五日前
    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法源資訊編:格式四~五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1
  7~18 頁)
7
七  自護評鑑機構受理申請參與自護制度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指派具左
    列評鑑員資格之一者,三人以上組成評鑑小組審查自評申報書類內容
    :
 (一) 曾任營造業勞動檢查員一年以上者。
 (二) 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經營造工程自護評鑑員訓練合格者。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經營造工程自護評鑑員訓練
      合格者。
 (四)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相當類科表所列科系之
      碩士以上,曾從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一年以上,經營造工程自護評
      鑑員訓練合格者。
 (五) 已獲營造工程自護人員訓練合格,經營造工程自護評鑑員訓練合格
      者。
    自護評鑑機構於完成自評申請書類審查後,應即邀請中央主管機關及
    轄區檢查機構派員,併同評鑑小組於三十日內辦理現場評鑑事宜。
8
八  自護評鑑機構實施現場評鑑時,應依事業單位之意願,邀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評鑑。
9
九  自護評鑑機構應將評鑑結果函送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自護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派員同評鑑者,應副知該公會。
    經評鑑認可為自護單位者,依評鑑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有效期間
    一至三年或單一工地工期之榮譽標誌。
10
十  自護單位得於榮譽標誌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再申報並經評鑑認可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頒發榮譽標誌,繼續為自護單位。
11
十一  受委託辦理營造工程自護人員及評鑑員訓練之訓練機構,應將訓練
      課程時數 (如附表二、附表三) 及有關事項,於開訓三十日前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於訓練完成後三十日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並發給結業證書。

 (法源資訊編:附表二~三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2
  2~23 頁)
12
十二  自護單位應每半年將施工計畫執行情形函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13
十三  自護單位得予以左列獎懲:
   (一) 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商議給予保險費率優
        惠。
   (二) 對於自護制度實施成果優良者,得由勞動檢查機構陳報中央主管
        機關予以公開表揚,並獎勵業務主辦人員。
   (三) 自護單位及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得自荐或被推荐參加勞工安全衛
        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四) 自護單位對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所舉辦之適合該單位參加之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活動,得函請主
        辦單位優先分配名額,俾便派員參加。
   (五) 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內政部列為營造業獎勵優先考量對象。
   (六) 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將自護單位列為
        公共工程招標優先考量對象。
   (七) 中央主管機關印製 (或修正) 之法規彙編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發行之相關刊物,優先寄送自護單位參考。
14
十四  自護單位在榮譽標誌有效期間內除左列情形外,檢查機構得免實施
      安全衛生檢查。
   (一)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
        查或檢查。
   (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三) 申訴案檢查。
   (四)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職業災害案檢查。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報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檢查。
15
十五  勞動檢查機構應不定期督導轄內自護評鑑機構,或赴自護單位督導
      自護制度推行情形並填具自護制度督導紀錄表 (如格式六) 。

(法源資訊編:格式六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19 頁)
16
十六  自護評鑑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中止自護評鑑之
      委託。
   (一) 評鑑不實者。
   (二) 洩漏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者。
   (三) 與受評鑑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者。
   (四) 指派與受評鑑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之評鑑員參與評鑑工作。
   (五) 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應辦理事項,未辦理或未依限期辦理者。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當者。
17
十七  評鑑員參與自護制度之評鑑工作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酌情予以警告,或免除其擔任評鑑員資格。
   (一) 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
   (二) 洩漏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者。
   (三) 與受評鑑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者。
   (四) 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評鑑工作有關之活動,無正當理由而未
        參加者。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當之行為者。
18
十八  自護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動檢查機構得視情節輕重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予以警告、縮短榮譽標誌有效期間、或取消自護單位資格
      之處分:
   (一) 發生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有疏失。
   (二) 未依施工計畫辦理,或未將施工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函報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
   (三) 事業單位之作為與自評申報書內容有不符之情形。
   (四)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認有不當之情形。
19
十九  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機構依前項規定取消自護單位資格時,三年內
      不得再申請參與自護制度。
20
二十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辦理自護制度業務所需費用,應編
      列年度預算以為支應;勞動檢查機構辦理本項業務如有經費不足情
      形,得函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21
二十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