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倡導技能價值,鼓勵青少年參 加職業教育或職業訓練,俾全面提升我國國民技能水準,強化產業對 外競爭能力,對參加技能競賽成績優異之選手,頒發獎助學金,以資 激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為參加下列技能競賽之選手,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並獲得各該 職類前三名者: (一) 全國技能競賽。 (二) 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 國際技能競賽。 (四)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三 技能競賽區分及舉辦年限,依下列方式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調整 之: (一) 全國技能競賽:每二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二) 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由我國自行辦理一次。 (三) 國際技能競賽:每二年輪由各會員國舉理一次。 (四)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每二年輪由各會員國舉理一次。
四 獎助學金數額如下: (一) 全國技能競賽及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1 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 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 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二) 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1 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 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 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五 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編 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