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學生退訓賠償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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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受訓期間因中途退訓應負責賠償訓練費用,其規定及標準,依本
    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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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賠償訓練費用,包括學雜費、材料費及保險費三項。
 (一) 學雜費:報到二週內退訓者得免予追究賠償;二週以上,四週以內
      者,賠償全期費用之三分之一;超過四週者,按全期費用計算。
 (二) 材料費:報到二週內退訓者得免予追究賠償;超過二週依退訓時已
      訓練之週數佔全期訓練週數之比例計算 (不滿一週者以一週計) 。
 (三) 保險費:退訓時依已繳納之保費計算。
    前項訓練費用係依各職類、班別、訓練計畫所列受訓學生個人年度預
    算金額核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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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在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各款規定標準,追究賠
    償:
 (一) 升學或其他原因申請退訓者。
 (二) 擅自離訓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勒令退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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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生受訓期間,因下列原因退訓,並經中心主任核准者,免予追究賠
    償:
 (一) 患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
      療,其連續病假達全期訓練時間六分之一以上者或累積病假達三分
      之一以上者。
 (二) 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受訓,自行申請
      退訓者。
 (三) 職類適性不合,影響訓練進度,經考核確實而勒令退訓者。
 (四) 奉召服兵役者。
 (五) 經職業訓練機構評量可提前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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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訓各機構,其學生退訓賠償之規
    定及標準,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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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