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資訊軟體與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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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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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經由全方位人才培訓及推介就業,培育優秀科技及資訊軟體人才,提
    供國內產業人力所需,協助產業升級及軟體產業之發展,並促進國民
    就業,提昇國家總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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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二) 執行計畫單位:
      本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職訓中心)
 (三) 訓練單位:各職訓中心依本計畫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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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配合職訓中心功能調整及強化與職業訓練資源網之建構,由各職訓中
    心依主辦訓練職類群 (附表一) 及業務區域分工 (附表二) ,執行本
    項計畫:

附表一:各職訓中心依承辦訓練職類群業務分工,執行主辦職類群訓練規
        劃、委辦及成效管考等事宜。
┌───────────┬──────────────────┐
│主辦單位              │承辦訓練職類群業務分工              │
├───────────┼──────────────────┤
│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資訊軟體人才培訓案                  │
├───────────┼──────────────────┤
│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光電半導體」及「電子通訊」等新興重│
│                      │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本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精密機械與自動化控制」、「先進材料│
│                      │工業」、「生物科技及製藥工業」及「航│
│                      │太工業」等新興重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本局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污染防治工業」及「特用化學品」等新│
│                      │興重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本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財務管理」、「物流管理」及「企業管│
│                      │理」等新興重點發展產業培訓案        │
└───────────┴──────────────────┘
附表二  各職訓中心依下表之業務區域分工,執行轄區內所有培訓案訓練
        品質管控及推介就業等事宜:
┌──────────┬───────────────────┐
│單位                │業務分工區域                          │
├──────────┼───────────────────┤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
├──────────┼───────────────────┤
│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台北市、台北縣。                      │
├──────────┼───────────────────┤
│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
│本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
│本局南職業訓練中心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                    │。                                    │
├──────────┼───────────────────┤
│本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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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方式:
 (一) 先期作業:
      1 各職訓中心應依附表二業務分工區域經常蒐集服務轄區內資訊軟
        體及新興重點發展產業之人力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情形,提供主
        辦職類群之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訓練之參考。
      2 每年十二月中旬前由本局邀集各職訓中心召開當年度訓練計畫執
        行情形期末檢討及下年度職業訓練規劃辦理方向說明會議。
      3 資訊軟體人才培訓案之主辦職中心 (泰山職訓中心) ,應於每年
        度開始前,針對軟體人才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等情形,召開產業
        人才需求、課程規劃及產、管、學討會等會議,整合相關部會、
        資訊業界及學校等相關培訓單位之意見,提出符合業界需求及培
        訓單位可配合辦理之課程,以切合實際需要辦理訓練。
      4 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案之各類群之主辦職訓中心 (桃
        園、中區、台南及南區等職訓中心) ,於每年度開始前應召開主
        辦職類產、管、學研討會,了解產業發展方向又主辦職類就業人
        力需求外,並廣泛徵詢產業界培訓單位等各方面意見,納為採購
        規劃及評選訓練計畫組合 (包含招訓對象及條件、課程架構及大
        綱、學術科及實習時數配當等) 之參據。
 (二) 訓練勞務採購:
      1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依核定分配預算數,產、官、學等會議決議及
        相關作業規定,研擬訓練計畫勞務委託招標文件,並依政廠採購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
      2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於完成主辦職類訓練計畫採購作業後,將已審
        核通過之契約草約,依各訓練班次訓練所在縣市別分列成冊,以
        備文方式函送業務分工區域之職訓中心,並副知本局,辦理簽約
        事宜,並由業務分工區域各職訓中心負責後續之訓練計畫質管控
        、推介就業及經費撥款核銷等事宜。
 (三) 各職訓中心應依所負責轄區,進行下列有關訓練勞務品質管控及介
      就業等事宜:
      1 辦理轄區內所有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輔導並協助資訊軟體
        與新興重點發展產業之訓練單位,瞭解培訓計畫具體目標及相關
        應執行事項 (含教務、會計、輔導及其他行政配合事項等) ,並
        建立經常聯繫管道。
      2 協助及督導訓練單位辦理招生宣導及參訓學員甄選事宜。
      3 督導訓練單位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所收繳之自繳費用,應於開訓
        後五日內解繳至本局,由本局開立繳款收據予繳款單位,並副知
        簽約職訓中心進行線費金額核驗。
      4 督導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生活淨貼及參訓學員自繳費用退費之申請
        及發放作業。
      5 每訓練班別至少不定期訪視二次,以查核學員上課及培訓單位教
        師授課情形,並填具訓練辦理情形報告表。
      6 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賽道及處理制度等事宜。
      7 協助及督導訓練單位與企業合作共同進行培訓工作,提供學員實
        習機會、課程實作或其他建教合作之機制,使受訓學員於結訓後
        能順利就業,期達成訓用合一之目標。
      8 輔導訓練單位於訓練結訓前,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
        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
        會,必要時得聯合轄區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現場徵才或專題
        製作發表會。
      9 辦理學員期中座談會:全面與每班參訓學員面對面溝通,瞭解受
        訓情形,及協助解決受訓學員訓練問題,並以問卷方式全面辦理
        參訓學員滿意度調查,督導訓練單位進行缺失改善。
     10 舉辦轄區內培訓班別期中檢討會議,適時瞭解訓練執行進度並即
        時解決問題,並於年度結束前舉辦理末座談會,聽取培訓單位及
        產業界意見,作為下年度執行之參考。
     11 按照訓練職類群分別撰寫期末報告書,送各主辦職訓中心參考,
        並由各主辦職訓中心彙整後將主辦職類期末報告書五冊送本局核
        備。 (期末報告書至少需包含各培訓班別開 (結) 訓名冊、核銷
        金額、訪查紀錄表、推介就業成效、產官學研討會議紀錄、期中
        檢討會議紀錄、期末檢討會議紀錄、全年度執行成效、下年度規
        劃方向及相關建議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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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
 (一) 主辦職訓中心訓練規劃及招標作業費:依本局核配之經費,支用於
      各主辦職訓中心辦理產業人才需求、課程規劃及產、官、學研討會
      等會議費用,及辦理招標評選等相關費用。
 (二) 各職訓中心經費:包含各職訓中心統籌作業費及支付訓練單位之訓
      練費。
      1 職訓中心統籌作業費:依各職中心負責轄區內實際開課班次學雜
        費、材料費及鐘點費等三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編列,用於各職訓中心辦理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參訓學員
        期中座談會、不定期訪視、培訓班別期中 (末) 檢討會議、現場
        徵才及專題製作發表會等費用。
      2 每訓練班別訓練費:
      (1)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五元標準編列 (支用於教材費、講議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及推介就業等) 。
      (2) 材料費:由主辦職訓中心依實際辦訓需要自行編列。
      (3) 鐘點費:外聘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六○○元編列,
          內聘師資每小時以新台幣八○○元編列;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以四○○元編
          列。
      (4) 行政作業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及鐘點費等三項費用
          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編列,支用於訓練單位之事務
          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就業推介活動等與執行訓
          練計畫有關之行政作業費用等。另為使訓練單位更加重視結訓
          學員訓後推介就業事宜,訂定資訊軟體及新興重點發展產業培
          訓計畫案以結訓學員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成百分之五十為執
          行目標,並輔以訓練經費管控機制如下,使訓練單位積極辦理
          推介就業事宜:
          「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班次訓後得支領百分之五十行政作業費;
          另訓後一個月內就業率達二成五者,得再支領百分之二十行政
          作業費;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得再支領剩餘百分之
          三十行政作業費;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得再支領剩
          餘百分之三十行政作業費。惟訓後一個月內就業率雖未達二成
          五,然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仍得支領全額行政作業
          費。
      (5) 保險費:比照職訓中心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僅能支用於
          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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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一) 各主辦職訓中心於年度開始後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分配
      訓練規劃及招標作業費預算總數款項備用。
 (二)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於完成主辦職類群訓練計畫採購作業後,將採購
      結果及各職訓中心所需經費 (包含職訓中心) 覺籌作業費及付訓練
      單位之訓練費) 函送本局,並副知其他中心。
 (三) 各職訓中心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前項經費總數百分之三
      十款項備用,其餘款項依訓練計畫執行進度需要申領。
 (四) 各職訓中心應於轄區班別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原始支出憑證至本局
      辦理核銷。如經向審計部報准就地審計者,除仍應將各班經費支出
      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成績考核表、
      受 (結) 訓學員名冊等影本送本局結銷,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
      前繳回外;並須於下年度中安排本局會計人員訪查主辦職類群職業
      訓練憑證核銷情形,及填寫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留
      存中心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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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 分局:
      1 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 訓練經費之分配、辦理職類及人數之配置事項。
      3 召開訓練計畫執行情形期末檢討及下年度訓練經費配置與規劃辦
        理方向會議。
      4 各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5 輔助、審查、管控及考核各職訓中心規辦理職業訓練相關事項。
      6 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結銷及申請就地審計事宜
        。
      7 訪查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
      8 其他相關事宜。
 (二) 各職訓中心
      1 辦理產、官、學職業訓練討論會議。
      2 搜集服務轄區內產業特性及可提供之訓練資源概況,供辦訓參考
        。
      3 職業訓練宣導及訓練資訊服務相關事宜。
      4 受理本計畫項下委訓班次學員申訴事宜。
      5 訓練經費之申領及結銷事宜。
      6 訓練計畫之委訓、控管、考核及統計事宜。
 (三) 訓練單位:
      1 依委訓規範辦理訓練事宜。
      2 學員訓後推介就業。
      3 其他各該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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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
 (一) 參訓學員應負擔自繳費用,以各班次每人平均訓練費用 (每班訓練
      經費除以每班人數 (以四十人計算) ) 的百分之五十計算。惟參訓
      者如具有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
      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難救助戶、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
      更生保護人等身分,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
      行負擔費用。
 (二) 各職訓中心應督導訓練單位於報名時,向受訓學員說明參訓應負擔
      自繳費用額度及退訓自繳費用退費標準等相關規定,並以簽定行政
      契約方式約定,以免爭議。相關退訓自繳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1 開訓前退訓者得申請退還七成之自繳費用。
      2 上課時數未達總時數三分之一退訓者得申請退還五成之自繳費用
        。
      3 上課時數逾總上課時數三分之一 (含) 退訓者,不予退還任何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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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配合措施及注意事項:其他執行本計畫之評估、規劃、委訓、宣導、
    執行、輔導、統計及考核等相關事項均參照本計畫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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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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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統計事項:本計畫之統計事項分為例行性統計及成果統計,悉依本
      計畫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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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計畫奉核定後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實施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