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其業務項目、服務規模及前條人員服務比,至
少應置專業人員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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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項目 │規 模│應 置 專 業 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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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三人, │
│ │一百二十人以上者 │就業服務員二十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三人。 │
│ ├─────────┼──────────────┤
│ │月服務量六十人以上│個案管理員一人至二人, │
│支持性就業│未滿一百二十人者 │就業服務員十人至十九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二人。 │
│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六十人者 │就業服務員一人至九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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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四人, │
│ 職 業 │一百四十人以上者 │職業輔導評量員二十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三人。 │
│ ├─────────┼──────────────┤
│ 輔 導 │月服務量七十人以上│個案管理員二人, │
│ │未滿一百四十人者 │職業輔導評量員十人至十九人,│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二人。 │
│ 評 量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七十人者 │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至九人, │
│ │ │就業輔具服務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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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二人, │
│ │六百人以上者 │就業服務員二十人。 │
│ ├─────────┼──────────────┤
│ 就業媒合 │月服務量三百人以上│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六百人者 │就業服務員十人至十九人。 │
│ ├─────────┼──────────────┤
│ │月服務量 │個案管理員一人, │
│ │未滿三百人者 │就業服務員一人至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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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就業輔具服務員應於設立許可後三年內補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機構提供住宿服務者,應置宿舍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