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招牌計畫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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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輔導視障按摩業者加強宣傳廣告,提升經營競爭力,透過獎
    助製作統一招牌,以建立專業按摩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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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助對象:設籍臺北市領有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及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實際從事按摩業且符合按摩業管理規則規定,且未於九十年
    度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製作招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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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 獎助項目:盲人按摩中心直、橫式招牌,其圖案格式需使用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所附盲人按摩之專業標記。
 (二) 獎助標準:
      1 每家補助一幅,最高獎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正。
      2 臺北市政府申請獎助名額,以六十一家為限。依轄區內領有執業
        許可證之按摩技術士成立之按摩中心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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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送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受理、審核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統一招牌獎助申請表 (
        如附表一) 。
      2 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3 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影印本。
      4 切結書 (如附表二)。
 (二) 臺北市政府受理申請書之申請表件,應詳細查核並加會當地按摩業
      職業工會或盲人福利協會有無違反按摩業管理規則情事。經審核合
      於規定者,逕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表件則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
      備查。
 (三) 臺北市政府得定期將前項資料依序黏貼連同需求彙總表及領款收據
      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憑撥,再覈實轉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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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截止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於截止日前
    將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件送達勞工局 (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 ,逾
    期不予受理。合格申請者超過補助名額時,以申請先後順序為依據,
    額滿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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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視障組洽詢,電話 271
    63777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