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
1
一  依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2
二  目的
    為協助就業促進津貼所訂失業者獲得創業機會,以安定其生活,促進
    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3
三  申請對象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
 (一)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或農民保險達三
      個月以上者,無須檢附「退保證明」。
 (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4
四  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業訓練局)
      1 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之編列、撥付及核銷等事宜。
      2 辦理宣導、督導及考核等業務。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 (以下簡稱勞資處)
      1 調處關廠歇業勞資爭議並協調中部辦公室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事宜。
      2 配合職業訓練局辦理宣導、督導及考核等業務。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協調所
      屬就服中心 (站) 辦理資格認定及創業計畫書檢查事宜。
 (四) 財政部及中華民國銀行同業公會督導行庫或函轉所屬會員銀行協助
      辦理創業貸款相關事宜。
5
五  貸款用途
 (一) 本貸款限於創業有關之用途為限。
 (二) 本貸款不得用於置產、救急償債、轉投資及生活費用等無營利收入
      之用途,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社會風俗等事業。
6
六  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已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
    就業貸款」未滿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可就餘額部分提出申請。
7
七  貸款利率
 (一) 提供經承辦行庫認可之擔保品者,按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
      百分之一浮動計息。
 (二) 未提供擔保者,依承辦行庫相關規定辦理。
8
八  利息補貼
    由職業訓練局按月負擔年息百分之六貸款利息, (如貸款利率低於百
    分之六時,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且還款以本息平均攤還方式為限)
    ,餘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9
九  利息補貼期限
    自領取貸款之日起五年內
10
十  貸款限制
 (一)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辦同性質
      之貸款,惟曾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未滿新台幣一
      百萬元者除外。
 (二)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
      參與工作。
 (三) 倘原送審通過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中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
      變更,本項利息補貼即自變更核准之日起中止。
11
十一  申請期限
      請於失業資格核准日期三個月內逕向行庫申請本項貸款,並於六個
      月內辦妥貸款事宜,且於銀行放款日起四個月內向職業訓練局申請
      利息補貼,受理申請利息補貼時間為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
      之一日至十日,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
      向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12
十二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及創業計畫書檢查通過
        後,檢具申請表件 (內含創業計畫書等,共計三張) 向銀行提出
        申請。
   (二) 申請人憑銀行所開具繳交貸款利息證明,併同申請表件 (內含創
        業計畫書等, 共計三張) 、開業證明及領據等,於十二 ---  (
        三) 規定時間內函職業訓練局申請利息補貼。職業訓練局於核定
        補貼本項貸款利息後,函發核定函,並依申請表上轉帳帳戶核發
        補貼之利息金額。
   (三) 往後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一日至十日前 (郵戳
        為憑) 以掛號郵寄貸款利息證明、領據向職業訓練局申請利息補
        貼,逾期該季不予補助。
13
十三  違約處理
      貸款人未能依約如期償還貸款,由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依法訴追。
14
十四  經費來源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年於就業安定基金中編列預算執行。
15
十五  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承辦銀行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