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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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有關勞工接受強制隔
    離期間之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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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              
 (二) 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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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點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符合下列情事,經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
    吸道症候群者,得發給薪資補償:                              
 (一)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居家隔離、
      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                                      
 (二) 強制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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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二點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經各級衛生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
    ,得發給生活扶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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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之發給基準如下:                       
 (一) 第二點第一款之勞工,按受隔離當月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日投保 
      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按勞 
      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計算。                           
 (二) 第二點第二款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按受隔離當月勞工保險之日投 
      保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                               
    前項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應扣除雇主給付薪資及領取勞工保險 
    傷病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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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向勞工保險局為之:                                           
 (一) 強制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 
      他證明文件。                                               
 (二) 強制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                 
 (三) 受僱證明文件。但第二點第二款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免附。     
 (四) 雇主有無發給薪資及其數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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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
    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