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
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
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第 6 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 8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
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 9 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
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 10 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11 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