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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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及審查雇主依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
    五十六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
    容器(以下簡稱設備,包括其附屬鍋爐)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
    他替代方式檢查(以下簡稱延長替代檢查),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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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危險性設備內部檢
    查時,應依據國際間通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且所提出
    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應能確保在延長替代檢查期間,可
    繼續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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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
    ,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二)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三)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四)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五)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六)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七)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雇主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或第一百
    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附屬鍋爐,擬併前項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
    者,為確保附屬鍋爐在延長內部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前項申
    請資料之內容應包括附屬鍋爐,且鍋爐給水及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0231  有關離子交換水之規定,內部檢查期限最長得隨同延長為
    三年。
    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同一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
    之系統設備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除檢附第一項規定資料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參照本部所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相關手冊及指引,
      對該等設備所屬製程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
(二)參照本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或依國際標準
      ISO45001,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規
      劃、實施、檢查及改進(PDCA)管理循環,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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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延長替代檢
    查前,為確認申請資料之齊備性及完整性,初次申請或前經勞動檢查
    機構撤銷或廢止後重新申請者,為利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得併案
    提出由同業公會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之第三方
    公正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後出具之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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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替代檢查者,應成立審核小組,由勞
    動檢查機構副處長或副主任以上層級,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
    人,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
    實施檢查,據以提出審查意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前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雇主。
    勞動檢查機構無法依第一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者,得備妥設備現況、
    評估結果、審查意見及無法決定之理由等相關文件,送本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動檢查機
    構依審查小組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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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應以核定之替代檢查方
    案實施檢查;代檢機構於實施定期檢查時,應審視雇主實施替代檢查
    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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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動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替代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
    銷或廢止該項核定:
(一)對影響設備安全之重要事項,於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二)檢查發現缺陷或不合格事項,經適用性評估結果判定為不合格,需
      實施開槽檢修改善。
(三)設備產生之缺陷或不合格事項,依原核定之替代檢查方案無法查知
      。
(四)經檢查發現原製程或內容物變更、管理方式改變,致有影響設備安
      全。
(五)未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有效性。
(六)未依勞動檢查機構核定之檢查替代方案辦理檢查及評估,情節重大
      。
(七)發生該設備及其相關設施引起之重大職業災害。
(八)其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得予以廢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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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已核定延長替代檢查之設備,於核定期限屆滿且再次提出申請前
    ,雇主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實施內部檢查,以
    確認內部安全狀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
(二)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
(三)低溫或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定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而以其他替代方式
      檢查。
    設備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於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
    未以風險基準檢查(RBI) 評估結果設定開放檢查周期,如因內容物
    使用壽命尚未屆期,擬延長原核定期限者,得於內部檢查期限屆滿前
    ,另檢具該設備最近五年內實施風險基準檢查評估結果,經美國石油
    學會(API) 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後,申請延長其核定期限,最
    長為五年。但其開放檢查周期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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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不服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結果者,得於核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該勞動檢查機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勞動檢查機構未能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核定者,雇主得函
    請該勞動檢查機構說明原因,並副知本部職安署,以利協助處理。但
    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