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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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室內斗升機之設置與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 斗升機不得以陣起動清除堵塞。
 (二) 皮帶與防滑套應為易導電者,皮帶之表面電阻不得大於三百個百萬
      歐姆 (三○○MΩ) 。
 (三) 斗升機頂部應設檢視孔,以利斗升機頂滑輸、防滑套、皮帶與排放
      口之檢查。
 (四) 斗升機底部應設適當檢視孔,以利底部之清理與底部滑輸與皮帶之
      檢查。
 (五) 軸承儘可能設於斗升機  外。軸承部份或款部設於斗升機  內者應
      設置能監測軸承狀況之振動監測器,溫度監測器或其他方法。
 (六) 偵測斗升機運轉狀況之設備於斗升機皮帶速率減低百分之二十時,
      應立刻發出警報,俾能適當處置。
 (七) 設置斗升機皮帶移動監測器,當皮帶不在其正常位置時能提供勞工
      警告;或提供皮帶保持定位之設備,皮帶發生位移時能適時調整之
      。
 (八) 穀倉容量在三萬六千立方公尺 (一百萬蒲式耳) 以下之穀倉,有申
      常目視檢查斗升機運轉與皮帶軌道之設施者不適用 (六)  (七) 之
      規定。
 (九) 下列情況不適用 (五)  (六)  (七) 規定:
      1斗升機有火災爆炸抑制系統,至少足以保護其頂部及底部者。
      2斗升機設有氣壓或其他粉塵控制系統或其他方法能使作業時斗升
        機內粉塵之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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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加熱之穀物乾燥器依下列規定:
 (一) 儘可能設於穀倉外。
 (二) 設於穀倉內者應有火災與爆炸系統之防護。
 (三) 設於穀倉內而與其他設備隔離者,至少應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
      。
 (四) 設置自動控制設備,於能源故障、燃燒困難或空氣排放管風扇受阻
      時能切幾燃料供應,乾燥部份排氣管之溫度過分升高時應立即停止
      穀物之輸入。
 (五) 乾燥器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蒸發器應設於距乾燥器至少三公
      尺處,氣體管線應有防止機械損傷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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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應依下列規定確保廠房整潔:
 (一) 為使廠房內外洩與沉積之粉塵置於控制之下,應有廠房整潔計畫,
      規定適當的清除方法與清掃頻率,使建築物的突出物、樓地板面、
      設備或其他暴露表面上無粉塵積存。但卸料口與裝車場在穀倉設備
      外者或其一面或兩面開放者得不列入廠房整潔計畫中。
 (二) 廠房整潔計畫應將左列場所列為優先清理地區,如其粉塵積存超過
      ○.三公分時,應予立即清除之。
      1.室內斗升機十一公尺內之樓地板面。
      2.設置研磨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3.設置有乾燥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三) 廠房整潔計畫應包括粉塵收集系統失靈、粉塵控制系統故障、粉塵
      密閉裝置突然開放,導致粉塵大量外洩之情況等突發粉塵清理事項
      。
 (四) 廠房整潔計畫應詳列各場所外洩粉塵的清理時間表與控制方法及處
      理要領。
 (五) 事業單位可採下列適當方式有效控制粉塵外洩:
      1. 設置氣壓集塵系統。
      2. 將整個輸送系統密封,並保持其於負壓狀態。
      3. 儘可能斗升機送風應從底部吹向頂部,並保持其粉塵濃度在爆
          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4. 儘可能將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食物或飼料之食用油
          噴撤於輸送穀物上或穀物內。
 (六) 使用壓縮空氣吹除建築物突出部、牆上或其他地點沉積之粉塵,應
      使可能產生火源之機械設備停止運轉,並將該地區一切潛在火源完
      全清除或控制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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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得依下列規定實施預防保養:
 (一) 1. 定期檢查機械與安全有關之乾燥器、穀物流程處理設備、集塵
          設備 (包括濾布集塵器與斗升機) 。
      2. 依製造廠之建議或過去之紀錄,施行必要之潤滑及其他適當之
          保養。
 (二) 集塵系統失常或其作業低於設計效力時,應立即改正。
 (三) 斗升機之軸承過熱,皮帶打滑或發生移動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之
      。
 (四) 雇主對修理中、使用中或調整中之裝備,應規定作業人員實施掛牌
      或加鎖之作業程序,以免他人誤用能源,或使各該裝備運轉,導致
      作業勞工傷害。此項加鎖或掛牌作業程序,應規定「除設置之作業
      勞工本人或其直屬上級主管人員,他人不得移出之。」此項規定應
      予切實執行。
    前項 (一) 款之檢查應作成紀錄,記載檢查日期、檢查者姓名,以及
    本條
 (一) 1. 規定檢查之設備之編號與其他識別事項,並妥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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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使勞工進入穀倉桶內工作,應依左列規定。但進入平底倉或直
      徑大於高度之穀倉,若非由上面進入者,不在此限。
   (一) 勞工進入前應依下列規定:
        1. 雇主應發給勞工穀倉進入許可證,但雇主或經雇主授權能代
            表雇主下達進倉許可之人員在場監督作業者不在此限。進倉
            許可證應載明進入之時間、倉號、穀倉監測資料及應採取之
            一切必要措施,並妥為保存之。
        2. 足以導致進入穀倉勞工危險之一切機械、電氣、水力或氣壓
            等工具,均應加鎖或掛牌,使其脫離、阻絕,或防止其他方
            式之作業。
        3. 進入有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有毒性物質存在之場所應先測試
            其濃度,如氧氣量少於百分之一九.五,可燃性氣體之濃度
            超過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三十,或有毒性物質超過其最高容許
            濃度,應採下列措施:
         (1) 連續予以通風。
         (2) 如有毒性物質或缺氧情況存在時,使勞工配戴適當之呼吸
              器。
   (二) 勞工由倉頂進入倉內時,應以適當方法使勞工進入,並應配載安
        全索等護具,或使用水手椅,以備緊急救援用。
   (三) 設置倉外監視人,以便提供倉內勞工必要之協助。監視人與倉內
        勞工間應保持確實之連絡信號 (聲、光、或信號線等) 。
   (四) 準備及提供倉內勞工適當之救援工具。
   (五) 擔任倉外監視人員應瞭解救援程序訓練,並應使其知道如何獲得
        外來協助之通信連絡管道。
   (六) 倉內有架橋現象或其一側有穀物堆積的情況時,雇主不得使勞工
        進入倉內工作。
   (七) 勞工有因沉陷於物料,被穀物或其它農產品埋沒,導致窒息之虞
        者,應禁止勞工在過腰際高度之穀物上行走或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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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規劃緊急應變措施:
   (一) 訂定書面計畫使勞工周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緊急撤離程序的規定與緊急逃生路線的指定與標示。
        2. 留守現場從事重要作業人員撤離前之作業程序。
        3. 完成緊急撤離後人員清點程序與集合地點。
        4. 負責緊急救援與醫療人員之指定。
        5. 火災爆炸或其他緊急事故之適當報告方法。
        6. 緊急通報或連絡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二) 建立適合現場環境之警報系統。
   (三) 各工作場所均應以圖面或不同顏色標示逃生路線與方向。
   (四) 與當地消防隊協調聯繫,舉辦模據緊急狀狀演習,以利救援行動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