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一人以上者。
三、補助範圍: (一)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能力之器具。 (二)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及工作場所之機具。 前項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
四、補助標準:事業單位得以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工作所在地為一申請單 位提出申請,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合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限。
五、經費來源:補助總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審查程序: (一)為審查申請補助案,本署得聘請下列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人提供審查 意見: 1.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專家。 2.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專家。 3.職能治療師。 4.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二)審查補助案件必要時,本署得實地訪視及評估。
七、撥款方式: (一)已完工者,一次補助。 (二)未完工者,於竣工後一次補助。 必要時本署得實地查驗。
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拒絕實地訪視、評估及查驗。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 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事業單位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於通報後七日內推介成功時,事業單位得自行招 募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