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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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訂定認證類別之分析物質如下:
 (一) 有機化合物分析:
      分析項目包括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二甲苯、乙
      酸乙酯、乙酸丁酯、四氯乙烯、甲苯、甲醇、丁酮、正己烷、苯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指定
      之化合物。
 (二) 無機化合物分析:
      分析項目包括鉛、鎘、鉻、錳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屬之含量。
 (三) 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計測石綿纖維數目。
 (四) 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分析游離二氧化矽之含量。
 (五) 粉塵重量分析:以分析天平量測粉塵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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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技術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審核申請實驗室之書面資料及現場評鑑資料。
 (二) 審議申請實驗室之認可。
 (三) 審議對認可實驗室違規事項之處理。
 (四) 指導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五) 提供作業環境實驗室諮詢之事項。
 (六) 推薦具有能力之現場評鑑員。
 (七) 其他有關作業環境實驗室管理、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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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得委託符合具有公信力之國內外機構認可之機構 (以下簡稱本
      會委託機構) 辦理下列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之事項。所需費用
      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一) 關於實驗室認證申請及書面文件審查作業。
   (二) 辦理能力比試、盲樣測試及認可實驗室查核輔導之作業。
   (三) 辦理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之文書行政作業。
   (四) 協助推展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制度。
   (五) 提供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有關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
   (六) 協助辦理認可實驗室發證、換證等管理作業。
   (七) 其他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作業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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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分析報告每頁均需編碼,並不得轉載其他實驗室之數據。如部分分
      析物質委託其他認可實驗室分析時,應檢附原分析報告或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