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13
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不再委託或補助申
      請單位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 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 有轉包或另行委辦之情事者。
   (三) 辦理之聯訓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 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
        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 (含) 者。
   (五) 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 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
        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15
十五、注意事項:
   (一) 聯訓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執行進修訓練必要之經費,並應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規定辦理。政府補助款部分及
        申請單位自籌款部分,並均列入本局應執行查核範圍。
   (二) 申請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申請單位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個案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四) 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
        應聯訓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