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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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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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於就業前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
    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並
    使評量結果能與潛在就業環境充分結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二、有效運用職業資料、職業簡介等資源,配合紙筆測驗及工作樣本等工
    具之充分運用,建構職業輔導評量之整合性軟硬體機制,並建立以就
    業為導向之職業輔導評量健全體制,有效促使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
三、開發潛在就業機會與職類,掌握就業市場與就業環境的動態;達成工
    作職務分析、職務再設計及工作輔具之需求,以建構身心障礙者職業
    輔導評量與職業重建相互搭配之運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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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一) 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二) 辦理年度執行結果彙整及評估、檢討事宜。 
 (三) 成立輔導團,輔導各縣市職業輔導評量工作之執行。 
 (四)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成果發表會。 
 (五)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專業訓練。 
 (六)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機構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二、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
 (一) 研訂辦理方式。
 (二) 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甄選執行單位,進行委辦事宜。 
 (三) 督導執行單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四) 撥付職評服務相關款項。
 (五) 建立個案職評資料檔案。
三、接受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委託之執行單位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一) 受理申請案件。
 (二) 評估開案。
 (三) 發展以就業服務為主的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四) 依案主個別狀況,運用各種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案主就業潛能。
 (五) 充分掌握就業環境及就業市場之動態,開發潛在就業機會,建立以
      就業為導向之職評工作。
 (六) 有效運用職業資料、職業簡介等資源,建構職評之整合性軟硬體機
      制。
 (七) 有效結合社區化就業服務體系之相關資源,提升職評成效。
 (八) 有效運用職業輔導評量之結果,瞭解身心障礙者個別化之就業取向
      ,進而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模式之建議。
 (九) 撰寫以就業服務為主的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十) 參與職業輔導評量個案研討會議、聯繫會報、案主職業重建計畫會
      議或就業服務相關諮詢會議等。
 (十一) 評量報告移覆轉介單位及各縣市政府。
 (十二) 接受中央或各縣市政府安排之職業輔導評量訪視、評鑑及督導事
        宜。
 (十三) 其他有關職業輔導評量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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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行單位應具備之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機構之一者:
 (一)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二) 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 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經報
      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者,併附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
二、應具備符合資格之專任 (可兼辦) 職評人員二人以上。
三、應具備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空間至少六○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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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服務對象:
一、高三應屆畢業生之就業轉銜,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評者。
二、職業訓練單位之受訓學員,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轉介提供就業需求
    、就業安置選擇之參考。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之個案者,經評估需要職評者。
四、就業服務單位之個案,評估需要職評者。
五、庇護職場之員工,階段性提供職評,評估職場表現與進入支持性、競
    爭性職場之可能性。
六、因失業而再就業之個案,經評估需職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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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量內容:依據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特質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
    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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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評量方法:依據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及執行單位本身之職評設施及
    條件,並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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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服務流程及時程: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六條規定,除
    特殊情形外,其時程不得超過九十工作小時,且不得超過三星期 (服
    務流程及時程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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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服務量:每一縣市得視需要委託符合資格者擔任執行單位,每一執行
    單位每年至少評量三十個個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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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經費撥補方式:每年委託每一執行單位總額最高為新台幣一五○萬元
     (其中包含各百分之五之縣市政府行政作業費及執行單位行政管理費
    ) ,其標準如下:
一、執行職業輔導評量部分: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
    服務單價四百五十元整,其中各紙筆測驗合計時數不得超過十八小時
    ,各工作樣本合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各情境評量與現場試做合
    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每位個案評量總時數以不逾五十小時為
    原則 (含撰寫評量報告時數) 。
二、購置評量工具部分
 (一) 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下列八類項目中各選擇一種工具購置之:
      職業興趣類、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
      、人格類及情緒類。
 (二) 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下列工具任選一種購置之:Jacobs  職前
      技巧評量、V IEWS  工作樣本、Minnesota 手功能測驗、VALPAR-9
      全身關節角度作、T-PAL 工作樣本組及 FCA- 功能性生理能力評估
      工具系列等 (以具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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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補助原則: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直轄市
      暨各縣市政府執行本項計之經費來源,包括各該縣市政府之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視障者就業基金,或由地方政府補助,中央勞工主
      管機關得視地方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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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申請日期: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檢具執行計畫 (格式如附
      件三) 於每年三月底前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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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計畫審查:由本局依據下列原則審查計畫,繼由接受補助之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執行單位之甄選及委辦事
      宜:
      一、本局年度預算額度。
      二、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額度及執行成效。
      三、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所提本案計畫之經費額度及執行方式。
      四、本案如有後續服務或擴充等事宜,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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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計畫申請及經費撥付流程 (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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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獎勵:對於執行本案有功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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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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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