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定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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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訂定本項作業規定
    ,俾供各業務單位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審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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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表件:
一、補助對象: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
    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依
    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各款對象係指:負擔家計婦女、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 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以上,每星期
      上課四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且每月總訓練時數一○
      ○小時以上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
 (三)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
      、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
      ,不得申請本項津貼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
二、申請資格及表件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
 (一) 負擔家計婦女:
      1、申請資格:指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
          來源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4) 全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
           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如身心障礙
           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5) 申請人如為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應檢附「『負擔家
           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參加職業訓練推介證明單」 (依據本
           會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勞職業字第○九二○二○三六六○A號令
           規定及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職公字第○九二○○八五
           一○六號函、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職公字第○九三○○○三一
           二一號函辦理) 。
 (二) 中高齡者:
      1、申請資格: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 身心障礙者:
      1、申請資格:指領有殘障手冊 (或身心障礙手冊) 者,以下通稱
         「身心障礙手冊」。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 原住民:
      1、申請資格: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註記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申請資格: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
          力且自願就業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關「負擔家計婦女」之資格認定,應至少扶養「一位以上」之親屬
    。另所謂「受撫養親屬」之定義係指:「以戶為單位,除申請人外之
    親屬或配偶係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四、申請人僅能就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
    扶助戶等適用對象,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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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標準及限制:
一、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訓生活津貼
     (本年度為新台幣九、五○四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
    心障礙者,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申請人實際參加訓練起迄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
    算,其未滿三十日者 (僅適用訓練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 ,依下列方
    式辦理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
 (一) 十日 (含) 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 二十日 (含) 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三、「本項津貼與本辦法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二年內限領
    取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
四、「已領取下列各項津貼未滿二年者」,不得領取本項津貼 (依據本辦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及本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勞職業字第○九二○二
    ○○八四七號令) 。
 (一)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及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
      工作津貼請領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
 (二) 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失業給付。
 (四) 就業輔助金實施作業要點之就業輔助金。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六) 永續就業工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社會型及經濟型、公共服務擴
      大就業計畫等專案核給之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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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
 (一) 訂定本作業須知相關辦法及宣導。
 (二) 籌編本項業務所需經費。
 (三) 核撥經費。
 (四) 輔導考核本項津貼發放相關事宜。
 (五) 研擬本項津貼查核之統一辦理原則,以及各公立職訓機構查核計畫
      之審核及督導。
二、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 (如附件一) :
 (一) 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一) 受理轄區內申請案及資格審核。
 (二) 彙統申請及轉撥經費。
 (三) 考核責任區內相關委訓單位津貼申領、發放及就業輔導等相關事宜
      。
 (四) 研擬本項津貼之查核計畫。
三、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及管控單位:
 (一) 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二) 彙轉申請及資格審查。
 (三) 配合辦理本項津貼查核計畫。
四、承接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政府機關或公訓機構自行辦理者
    ,比照辦理) 。
 (一) 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
 (二) 繕造印領清冊及學員資料電腦建檔。
 (三) 申請並核實轉發、繳回學員本項津貼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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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審發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開訓後十五日內備妥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一
    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在訓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或承接政府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提出申請 (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
二、承辦訓練單位:確實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無誤後,繕造印領清
    冊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三) 連同申請書一式二份、相關證明文件、
    及使用職訓局所提供之「受訓學員申請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
    軟體,將學員資料電腦建檔後之磁碟片 (規格為 1.44MB)  一片彙送
    委訓單位初審 (各地方政府或控管單位) 。 (承辦訓練單位如係政府
    機關設立者,則學員申請文件審查無誤後留存備查,毋須檢送對口公
    立職訓機構) 。
三、委訓單位或自行辦理訓練之政府機關:經審查承辦訓練單位所送之學
    員申請資格文件無誤後,彙轉學員印領清冊正本一式二份及學員電腦
    建檔磁碟片一片送對口公立職訓機構複審;其審發順序依各單位送件
    先後核辦;經審核通過者,直接核撥訓練生活津貼至承辦訓練單位。
四、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
 (一) 於每年上、下年度開始十日內 (即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 填
      送經費需求表 (格式如附件四) ,掣據向職訓局請款,並於每半年
      度結束前繳回結餘款項。
 (二) 按季 (即每年三、六、九、十二月) 檢附印領清冊及經費支出明細
      表 (格式如附件五) 向職訓局辦理核銷事宜或報請採就地審計方式
      辦理結銷事宜。
五、經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核撥之訓練生活津貼,由承辦訓練單位
    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離退訓者,則自退訓當日起即不得領取本項津
    貼,由承辦訓練單位追回溢發之生活津貼,並連同未發放之生活津貼
    ,繕造退訓學員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六) 覈實繳還原發之
    對口公立職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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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津貼領取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
    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生活津貼,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
    關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委訓單位) 查核津貼執
    行情形 (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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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一、本項業務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列就業安定基金
    預算支付。
二、本項業務補助金額、人數以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總額為上限核配,
    並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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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成果統計:
一、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應協調轄區內各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
    機關,督導所委託辦訓單位,於每年一月底以前上職訓局網站「受訓
    學員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 (http://www2.evta.gov.tw/lapm/login
    .asp) 」,填報上一年度辦理班次受訓學員生活津貼領取者之就業情
    形 (操作方式如附件七) 。
二、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以前,配合職訓局彙整轄
    區內生活津貼相關統計資料 (格式如附件八)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