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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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為補助民間相關團
    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活動、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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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機構、學校或團體等單位,於辦理與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有關之宣導、研習等活動前四十五日,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一) 活動計畫書。
 (二)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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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動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申請單位。
 (二) 計畫目標。
 (三) 參加對象、人數。
 (四) 活動內容、方式。
 (五) 計畫目標、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六) 經費收支概算表。
 (七) 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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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動經費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鐘點費。
 (二) 撰稿費。
 (三) 場地佈置費。
 (四) 資料印製費。
 (五) 餐費。
 (六) 保險費。
 (七) 茶點費。
 (八) 雜支。
 (九) 其他必要之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依本會辦理宣導、觀摩、研習活動所需各
    項費用編列上限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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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補助額度不超過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書之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七
      十。
 (二) 每次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三) 同一活動申請單位如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會及其他單位給予補助
      者,合計本要點之補助款,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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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 活動計畫之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二) 活動計畫之可行性及申請單位執行力。
 (三) 成本效益分析。
 (四) 上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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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訓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活動辦理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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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將辦理成果、裝訂成冊之原始憑證
    或支出分攤表 (原始憑證需含憑證封面、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送審
    明細表等) 及活動照片送職訓局,職訓局經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有
    依活動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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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不合第五點規定情形或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執行活動,除依規定追
    繳補助款外,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