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本署國家賠償事件,特 設置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 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署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方式及協議內容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奉 交議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署署長遴派熟諳業務、法令人員兼任 之,並指定副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法務室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形,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署法務室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有關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