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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用作業分工:
(一) 用人單位:
1、遇有出缺,依規定申請分發時,簽請 局長核定,移由人事室
辦理申請分發手續。
2、擬進用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編人員,而不須申請分發
時,按職缺加倍遴薦遞補人選,並檢附其公務人員履歷表移請
人事室彙辦。
3、按件計酬人員先行簽請 局長核進用 (遞補) 人數,並請先會
會計室,擬進用時,應加倍遴薦進用人選。
4、右列第2、3項擬進用之人員,均應簽請督導人事室之副局長
召開甄選會議,並由人事室負責甄選會議幕僚作業。
(二) 人事室:
1、接獲用人單位所送遞補人選後,先確定該職務是否相符,並審
查用人單位所薦人選是否合法定資格。
2、就用人單位擬進用約聘僱人員及臨編人員案,簽請督導人事室
之副局長召開甄選會議。編制內人員提請人事甄審委員審議。
3、通知被薦遞補人員參加甄選。
4、將甄選結果簽請 局長核定。
5、將 局長核定結果告知用人單位,並通知報到。
(三) 甄選小組:
1、組成:二位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室之專門委員、簡任
技正、人事室主任及用人單位主管等七人組成之。由督導人事
室之副局長為召集人。
2、開會:以逐案召開甄選會議為原則,惟視需要得併案召開之。
3、任務:就被薦遞補人員之學識、工作經驗、人際關係能力、語
言表達能力及是否適任擬補之職缺等提供意見。
4、甄選方式:分面試及筆試,筆試須考電腦操作。筆試通過後始
得參加面試。
(四) 如遇多數缺額時,得委託局外機構辦理公開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