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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項 目│作 業 程 序│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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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年度技│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局 │
│ 能檢定計畫│ (以下簡稱職訓局) 於年度開│ │
│ │ 始前一個月完成邀集省 (市) │ │
│ │ 政府勞工處、局 (以下簡稱省│ │
│ │ 市勞工處局) 及其所隸之就業│ │
│ │ 服務中心、各職業工會、公會│ │
│ │ 、團體、學校、事業機構等有│ │
│ │ 關單位舉行研討會商訂通過新│ │
│ │ 年度技能檢定計畫。 │ │
│ │ 1.商訂計畫內容主要包括: │ │
│ │ (1) 辦理檢定之梯次、職類及│ │
│ │ 級別。 │ │
│ │ (2) 各梯次檢定報名及學科測│ │
│ │ 驗日期。 │ │
│ │ (3) 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辦理檢│ │
│ │ 定之職類及級別。 │ │
│ │ (4) 技能檢定書表及題庫工本│ │
│ │ 費、報名費標準。學科測│ │
│ │ 驗監場及試務人員酬勞費│ │
│ │ 標準。 │ │
│ │ (5) 各職類術科測驗費收費標│ │
│ │ 準:監評、試務、場地管│ │
│ │ 理及場地服務等員額及其│ │
│ │ 酬勞標準。 │ │
│ │ (6) 電腦化作業事項。 │ │
│ │ 2.選擇辦理檢定之職類及級別│ │
│ │ 原則: │ │
│ │ (1) 配合經濟發展、技術升級│ │
│ │ 或大眾安全衛生環保需要│ │
│ │ 之職類。 │ │
│ │ (2) 依據各有關法令及各業管│ │
│ │ 理規則配合建立職業證照│ │
│ │ 制度之職類。 │ │
│ │ (3) 依各行業及有關機關團體│ │
│ │ 建議之職類。 │ │
│ │ (4) 依據該職類歷年報檢人數│ │
│ │ 之多寡。 │ │
│ │ (5) 該職類術科測驗場地、機│ │
│ │ 具、設備是否完備。 │ │
│ │ 3.各梯次報名及測驗時間之決│ │
│ │ 定,宜考慮與主要節日或其│ │
│ │ 他全國性重要考試錯開。 │ │
│ │ 每梯次辦理檢定職類原則上│ │
│ │ 仍依上年度梯次排定。 │ │
│ │ (二) 商訂通過之年度技能檢定計畫│ │
│ │ 簽奉核定後分函省 (市) 政府│ │
│ │ 等有關單位據以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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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技能檢│實施計畫省市等承辦單位應於職訓局│省勞工處、│
│ 定 │訂頒年度技能檢定計畫後,即邀集就│直轄巿就業│
│ │業服務中心、各業工會、公會、團體│服務中心、│
│ │、學校等有關單位商訂當年度技能檢│金門縣政府│
│ │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 │ │
│ │ (一) 報名及學科測驗地點 (測驗地│ │
│ │ 點應事先備文洽妥) 。 │ │
│ │ (二) 簡章、報名表、檢定規範 (題│ │
│ │ 庫) 、監場證、監場人員手冊│ │
│ │ ,試場指標、試題袋、試卷 (│ │
│ │ 卡) 袋、彌封條,試卡防潮袋│ │
│ │ 及各項表件之印製使用。 │ │
│ │ (三) 報名方式。 (以親自或委託蒞│ │
│ │ 臨報名地點辦理為原則,但亦│ │
│ │ 得採通訊方式。) │ │
│ │ (四) 學科測驗試題入闈場印製及運│ │
│ │ 送事項。 │ │
│ │ 五試卷 (卡) 印製,彌封及評│ │
│ │ 閱事項。 │ │
│ │ (六) 試務組織 (見丙之壹分工與編│ │
│ │ 組原則) 及監場等工作分配事│ │
│ │ 項。 │ │
│ │ (七) 經費收繳支用。 │ │
│ │ (八) 電腦化作業實施事項。 │ │
│ │ (九) 其他有關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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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能檢定工│各單位辦理技能檢定學科作業得依梯│職訓局 │
│ 作分工與編│次別採臨時任務編組完成。 │ │
│ 組原則 (詳│ (一) 職訓局應赴辦理單位瞭解報名│省市勞工處│
│ 見丙之壹分│ 、入闈印題、製卷、考試試務│、局各就業│
│ 工與編組原│ 、閱卷等作業、藉以健全技能│服務中心 (│
│ 則) │ 檢定制度。 │站) │
│ │ (二) 省市勞工處局除應確實執行入│ │
│ │ 闈印題、成績抽閱、列印合格│金門縣政府│
│ │ 名冊外並應督導所屬辦理報名│ │
│ │ 、製卷、試場試務、成績評閱│ │
│ │ 及成績登錄寄發等作業。 │ │
│ │ (三) 各就業服務中心除於各梯次檢│ │
│ │ 定報名至閱卷終止期間,應以│ │
│ │ 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技能檢│ │
│ │ 定試務小組,分配各報名承辦│ │
│ │ 單位、學科考區各考場試務單│ │
│ │ 位、試卷初閱小組之成員外,│ │
│ │ 並列印各報名單位之報檢人員│ │
│ │ 名冊二份,其中一份送各考場│ │
│ │ 試務單位,另份併同術科專用│ │
│ │ 之報名表副表適時移送。 │ │
│ │ (四) 各承辦報名單位於各梯次報名│ │
│ │ 期間,從事宣導、報名審查、│ │
│ │ 報檢人員資料輸入電腦與核對│ │
│ │ 之人員編組工作。 │ │
│ │ (五) 學科考區各考場試務單位,對│ │
│ │ 考場洽借、試場編組、佈置、│ │
│ │ 聯繫、製卷、監場與考場試務│ │
│ │ 工作人員洽聘及其工作分配等│ │
│ │ 一貫作業,宜採臨時任務編組│ │
│ │ ,負責成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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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製技能檢│ (一) 省市政府參照往年參加檢定人│金門縣政府│
│ 定書表 (簡│ 數,預估可能報名人數,以決│ │
│ 章、報名表│ 定各項書表印製份數。 │ │
│ 、檢定規範│ (二) 簡章、報名表及各項表格之內│ │
│ 、題庫及各│ 容及格式根據法令與需要加以│ │
│ 項表件) │ 改進,以期內容明確使用方便│ │
│ │ 。 (學科表一、一-一、一-│ │
│ │ 二、一-三) │ │
│ │ (三) 各職類檢定規範題庫印應注意│ │
│ │ 是否採用最新版本。 │ │
│ │ (四) 印妥之各項書表及檢定規範由│ │
│ │ 勞工處、局逕分送就業服務中│ │
│ │ 心 (站) 、各業工會、公會、│ │
│ │ 團體等報名承辦單位使用。 │ │
│ │ (五) 如需印刷新訂定或新修訂之技│ │
│ │ 能檢定規範或題庫時,北、高│ │
│ │ 二巿可委請省勞工處代印,以│ │
│ │ 節省費用。省勞工處直轄巿就│ │
│ │ 業服務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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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宣導 │ (一) 職訓局於年度開始時將辦理檢│職訓局 │
│ │ 定職類、級別、梯次、測驗日│ │
│ │ 期刊報紙公告;並透過行政院│省市勞工處│
│ │ 新洽請各電視台插播技檢消息│、局各就業│
│ │ ;尤其在各梯次報名前仍應循│服務中心 │
│ │ 前述途徑宣導。且依據年度檢│ │
│ │ 定計畫印製各梯次測驗日程表│金門縣政府│
│ │ 及簡介、海報等宣導資料於報│ │
│ │ 名前分送有關單位。 │ │
│ │ (二) 勞工處 (局) 於每梯次報名前│ │
│ │ 一週起間日連續五-七天次各│ │
│ │ 大報刊登技檢公告,並透過傳│ │
│ │ 播媒體發佈技檢消息;其所屬│ │
│ │ 各報名承辦單位亦得視需要發│ │
│ │ 佈之。 │ │
│ │ (三) 勞工處、局印製宣導海報送交│ │
│ │ 就業服務中心寄發業務轄區內│ │
│ │ 各職業學校、職訓機構與相關│ │
│ │ 事業單位及各業工會、公會、│ │
│ │ 團體,並以電話聯繫、派員訪│ │
│ │ 問,或召開轄區技能檢定宣導│ │
│ │ 會鼓勵學生、員工促請踴躍報│ │
│ │ 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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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報名 │ (一) 報名方式以親自或委託蒞臨各│各就業服務│
│ │ 報名地點辦理為原則,亦採通│中心 (站) │
│ │ 訊方式。 │ │
│ │ (二) 依規定學科或術科成績及格者│金門縣政府│
│ │ ,於保留期限內,得檢附證明│ │
│ │ 申請免試。 │ │
│ │ (三) 參加國際或中華民國或省巿技│ │
│ │ 能競賽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或主│ │
│ │ 管機關認可之團體、事業單位│ │
│ │ 主辦之技能技藝競賽其成績及│ │
│ │ 格持有證明者,依各該規定分│ │
│ │ 別可申請免試甲級、乙級或丙│ │
│ │ 級同職類術科測驗。 │ │
│ │ (四) 受理報名應辦事項 (詳見丙之│ │
│ │ 參) │ │
│ │ 1.檢查報名表及 (採通訊報名│ │
│ │ 者,其回件封套有無依規定│ │
│ │ 填妥) 相片是否齊全,郵資│ │
│ │ 是否貼足。 │ │
│ │ 2.根據報檢級別所需資格逐一│ │
│ │ 核對應行繳驗之身分證等證│ │
│ │ 件之正本,如有必要時,證│ │
│ │ 件證明之背面加蓋查驗章戳│ │
│ │ 記;姓名、身分證號、出生│ │
│ │ 日期應核對正確清楚。 │ │
│ │ 3.依規定審核報檢人應檢資格│ │
│ │ ,有疑議時,應向上級請示│ │
│ │ 。 │ │
│ │ 4.准考證號碼應依順序編碼,│ │
│ │ 各位數代號原則上應含蓋年│ │
│ │ 度、受理報名單位、梯次及│ │
│ │ 人數等項。為避免編碼重複│ │
│ │ 或錯誤,報名時,可參考採│ │
│ │ 用試場編號表 (學科表七) │ │
│ │ 以利辦理。 │ │
│ │ 5.各項工作結束後,審查人員│ │
│ │ 應注意於「審查結果」欄內│ │
│ │ 簽章。 │ │
│ │ (五) 各報名承辦單位於辦理報名期│ │
│ │ 間如遇報名表、規範、題庫或│ │
│ │ 其他有關資料不敷時,應即由│ │
│ │ 就業服務中心調配供應使用,│ │
│ │ 或報請勞工處 (局) 統籌供應│ │
│ │ 。 │ │
│ │ (六) 各報名承辦單位,於報名結束│ │
│ │ 後應辦理下列工作: │ │
│ │ 1.一週內將學科測驗報檢人數│ │
│ │ 統計表 (學科表五) 以及報│ │
│ │ 名人數、書表、規範、題庫│ │
│ │ 、領用出售統計表 (學科表│ │
│ │ 六) 造送各主管就業服務中│ │
│ │ 心。 │ │
│ │ 2.二週內各就業服務中心將前│ │
│ │ 項學科表五,送勞工處、局│ │
│ │ 及職訓局。 │ │
│ │ 3.二週內將報名資料輸入電腦│ │
│ │ 建檔、列印報檢人名冊,其│ │
│ │ 中申請免學科、術科或全免│ │
│ │ 者之報檢人名冊宜分別編號│ │
│ │ 列冊。 (學科表二) │ │
│ │ 4.獲知術科承辦單位後,即將│ │
│ │ 報名表副表、術科用通信名│ │
│ │ 條,和報檢人員名冊一併送│ │
│ │ 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備用。 │ │
│ │ 5.編製考場之試場編組表。 │ │
│ │ (七) 前項試場編排時,應事先調查│ │
│ │ 學校可借場地之教室間數與各│ │
│ │ 間課桌、椅數。為避免試場安│ │
│ │ 排過多人數,發生搬動課桌椅│ │
│ │ 之困擾,每一試場以不超過五│ │
│ │ 十人為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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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邀集術科測│ (一) 職訓局在報名結束二至三週內│職訓局 │
│ 驗承辦單位│ 接獲省市受理各職類、級別報│ │
│ 委託辦理、│ 檢人數後,應即邀集各術科測│省巿勞工處│
│ 將報檢人員│ 驗承辦單位按地區及檢定增容│、局 │
│ 名冊及報名│ 量委託辦理。 │ │
│ 表副表適時│ (二) 勞工處、局接獲職訓局會商決│各就業服務│
│ 移送 │ 定各術科委託測驗承辦單位後│中心 │
│ │ 由所屬就業服務中心,按職類│ │
│ │ 級別及地區將 (1) 報名表副│ │
│ │ 表 (免術科及全免者免送) 移│ │
│ │ 送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以便│ │
│ │ 據以辦理術科測驗時核對身分│ │
│ │ 之用 (全免者由就業服務中心│ │
│ │ 送省市勞工處局) , (2) 附│ │
│ │ 送報檢人員名冊供登錄術科成│ │
│ │ 績。 │ │
│ │ (三) 遇有報檢人申請變更收件或戶│ │
│ │ 籍地址時,受理申請單位除應│ │
│ │ 就本單位保存之各項資料地址│ │
│ │ 予以更正外,其中收件地址應│ │
│ │ 儘速通知術科測驗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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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印製學科測│ (一) 學科測驗試卷及表格由省市勞│省巿勞工處│
│ 驗試卷 (卡│ 工處局統一印製包括: │、局 │
│ ) 等表格及│ 1.測驗用試卡 (學科表三-A│ │
│ 製作答案卷│ ) :電腦閱卷 │各就業服務│
│ (卡) │ 2.測驗用試卷 (學科表三-B│中心 │
│ │ ) :人工閱卷 │ │
│ │ 3.試卷袋 (學科表三-一) │ │
│ │ 4.浮籤袋人工閱卷使用 (學科│ │
│ │ 表三-二) │ │
│ │ 5.試題袋 (學科表三-三) │ │
│ │ 6.試場紀錄表 (學科表四) │ │
│ │ 7.報檢人數統計表 (學科表五│ │
│ │ ) │ │
│ │ 8.報名時之書表、規範、題庫│ │
│ │ 、領用出售統計表 (學科表│ │
│ │ 六) │ │
│ │ 9.試場人數統計表 (學科表八│ │
│ │ ) │ │
│ │ (二) 人工試卷之製作: │ │
│ │ 1.試卷封面標明辦理單位全銜│ │
│ │ 、職類、級別、檢定日期及│ │
│ │ 注意事項等文字。 │ │
│ │ 2.試卷彌封角印蓋報檢人之准│ │
│ │ 考證編號應力求清晰,以免│ │
│ │ 日後成績登錄困難。 │ │
│ │ 3.試卷彌封角折疊封妥後,應│ │
│ │ 加蓋彌封章。 │ │
│ │ 4.黏貼浮籤之卷面應保持有清│ │
│ │ 潔。 │ │
│ │ 5.試卷袋加蓋試場、職類、級│ │
│ │ 別及人數章戳。 │ │
│ │ 6.製妥之試卷依序裝入試卷袋│ │
│ │ 並在封口上蓋上承辦人職章│ │
│ │ 。前項作業應求確實,宜集│ │
│ │ 中在一隱密房間辦理,避免│ │
│ │ 錯誤和遭受物議。 │ │
│ │ (三) 電腦試卡之製作:依前項第一│ │
│ │ 款所需項目外,准考證編號亦│ │
│ │ 一併印妥;由省巿勞工處局統│ │
│ │ 一印製。 │ │
│ │ (四) 為配合某些職類之試題不同於│ │
│ │ 一般之答卷方式,若需事先設│ │
│ │ 計印製時,此類試題之答案特│ │
│ │ 殊者,應由職訓局責命題委員│ │
│ │ 事先轉告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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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科測驗試│ (一) 學科測驗二週前勞工處、局,│職訓局 │
│ 題抽製與洽│ 備函向職訓局洽領試題,函內│ │
│ 領 │ 應詳細敘明請領試題、職類、│省巿勞工處│
│ │ 級別及領取方式 (派人親領或│局各就業服│
│ │ 請郵寄) 。 │務中心 │
│ │ (二) 職訓局抽製之試題經整理核對│ │
│ │ 無誤後,裝袋密封,袋面註明│金門縣政府│
│ │ 檢定類別、職類、級別等有關│ │
│ │ 事項,再依照來文領取方式,│ │
│ │ 備交來人領取或隨同復文掛號│ │
│ │ 寄發。 │ │
│ │ (三) 洽領試題人員應與職訓局承辦│ │
│ │ 人當面點數核對無誤後,由職│ │
│ │ 訓局主辦科長或承辦人員在封│ │
│ │ 口蓋密封章再交付簽收領取。│ │
│ │ 如係以掛號寄發者,收文單位│ │
│ │ 應先行會同政風人員拆封核對│ │
│ │ 無誤後,再行封存。 │ │
│ │ (四) 試題內容有無錯字,基於權責│ │
│ │ ,應由命題委員本人負責核對│ │
│ │ 。 │ │
│ │ (五) 試題標頭應由職訓局加標年度│ │
│ │ 、職類名稱、級別、題頁數、│ │
│ │ 准考證編號等欄位供報檢人填│ │
│ │ 寫,以防試題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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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入闈印製檢│ (一) 入闈場之人數、日數應就應檢│省勞工處 │
│ 定之試題 │ 人數、試題頁數等,考量現有│ │
│ │ 之設備做充份運用,以不浪費│直轄巿就業│
│ │ 公帑、人力為原則。 │服務中心 │
│ │ (二) 闈場規則準用考試院頒闈場規│ │
│ │ 則辦理。 │ │
│ │ (三) 印製應檢試題應簽陳首長核組│ │
│ │ 工作小組,並指派一人擔任闈│ │
│ │ 場主管執行任務。 │ │
│ │ (四) 試題之密封應在進入印題闈場│ │
│ │ 始得開啟。 │ │
│ │ (五) 印妥之試題依規定作業裝入試│ │
│ │ 題袋,並於學科測驗前一日,│ │
│ │ 由專人分別送往指定之學科測│ │
│ │ 驗承辦單位。 │ │
│ │ (六) 入闈工作小組成員在測驗最末│ │
│ │ 一節考試入場十五分鐘後,始│ │
│ │ 可出闈場。 │ │
│ │ (七) 除原稿試題依規定保存三個月│ │
│ │ 外,其餘涉及試題印製所留任│ │
│ │ 何試題文字之物品紙張,出闈│ │
│ │ 時應即依機關安全防護措施處│ │
│ │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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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聘請監場│ (一) 就業服務中心之各學科考區之│金門縣政府│
│ 人員舉辦│ 考場試務單位,應於每梯次學│ │
│ 講習 │ 科測驗一週前聘定監場人員,│ │
│ │ 並於測驗前舉辦監場講習以利│ │
│ │ 執行監場工作。 │ │
│ │ (二) 監場人員資格條件與責任詳見│ │
│ │ 丙之柒。 │ │
│ │ (三) 監場人員每試場以安排二人為│ │
│ │ 原則,其中第一順位為該試場│ │
│ │ 負責人,宜編排熟練者擔任。│ │
│ │ (四) 監場若聘教師擔任宜將其所授│ │
│ │ 課職類錯開。就業服務中心 (│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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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佈置學科│ (一) 學科測驗試場應在學科測驗前│金門縣政府│
│ 測驗試場│ 一天根據試場編組表完成試場│ │
│ │ 佈置。 │ │
│ │ (二) 前項佈置工作包括:考區各考│ │
│ │ 場 (學校) 大門口懸掛XX省│ │
│ │ 、市政府勞工處、局XX年度│ │
│ │ 技術士技能檢定XX考區XX│ │
│ │ 考場學科測驗場、考場入口處│ │
│ │ 公布試場配置表、考場之試場│ │
│ │ 平面圖及必要之試場指標。各│ │
│ │ 試場 (教室) 門口標示試場別│ │
│ │ (即「第XX試場」、座次表│ │
│ │ (學科表四│一) ) 及學科測│ │
│ │ 驗注意事項等,並在座位上黏│ │
│ │ 貼座籤。 │ │
│ │ (三) 學科測驗前一天應適時再巡視│ │
│ │ 試場佈置,並注意教室內燈光│ │
│ │ ,教室整潔及考場內各處之試│ │
│ │ 場指標之設置。測驗前九十分│ │
│ │ 鐘,派員檢查各試場維護試場│ │
│ │ 座籤之完整。就業服務中心 (│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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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舉行學科│ (一) 各職類學科測驗勞工處、局分│金門縣政府│
│ 測驗 │ 區同時舉行,上午十時開始,│ │
│ │ 十一時四十分結束,下午二時│ │
│ │ 開始,三時四十分結束,時間│ │
│ │ 均為一○○分鐘。 │ │
│ │ (二) 測驗當天各考場試務工作人員│ │
│ │ 應駐守考場,並妥配置試場外│ │
│ │ 監場監場人員隨時處理偶發情│ │
│ │ 況 (見試務工作編組參考表) │ │
│ │ 。 │ │
│ │ (三) 試題、試卷應於考生進入教室│ │
│ │ 前,先行發放在桌面上,試題│ │
│ │ 背面面上,並將試卷覆蓋其上│ │
│ │ ,除考試必備之文具,其餘東│ │
│ │ 西應集中放在講台前方或教室│ │
│ │ 後面。 │ │
│ │ (四) 考區各考場試務處對監場人員│ │
│ │ 繳回之試題、試卷應確實點收│ │
│ │ 無誤,檢查到考者浮籤是否撕│ │
│ │ 去, (缺考者浮籤不得撕去) │ │
│ │ ,隨即將試卷袋密封以示公正│ │
│ │ ,至試題則由考區主任派員監│ │
│ │ 督下予以銷燬,不得流失。 │ │
│ │ (五) 任何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試場│ │
│ │ ,以維護考場公信與尊嚴。省│ │
│ │ 市勞工處、局各就業服務中心│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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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試卷評閱│ (一) 採人工評閱: │金門縣政府│
│ 及成績複│ 1.學科測驗閱卷用標準答案由│ │
│ 查 │ 主辦單位統一製作以避免錯│ │
│ │ 誤。 │ │
│ │ 2.閱卷工作應依各單位初複閱│ │
│ │ 程序規定確實辦理,卷面宜│ │
│ │ 注意保持清潔,不得註記任│ │
│ │ 何記號。 │ │
│ │ 3.成績應分別紀錄於試卷表面│ │
│ │ 「初閱」或「複閱」成績欄│ │
│ │ ,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 │
│ │ 4.經初複閱評分完畢之試卷應│ │
│ │ 辦理下列事項: │ │
│ │ (1) 將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 │
│ │ 冊「學科成績」欄。 │ │
│ │ (2) 登錄學科測驗成績通知單│ │
│ │ 寄發各報檢人。 (如附表│ │
│ │ ) │ │
│ │ (3) 將試題及標準答案各一份│ │
│ │ 暨全部答案卷一併密封,│ │
│ │ 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 │
│ │ 保存三個月,逾期銷燬。│ │
│ │ 5.應檢人接到成績通知單十五│ │
│ │ 日內,對成績有異議者得向│ │
│ │ 省 (巿) 勞工處 (局) 申請│ │
│ │ 複查,以一次為限。 │ │
│ │ 6.處理前項申請案件,應調閱│ │
│ │ 申請人原試卷碓實複核後答│ │
│ │ 覆,惟原試卷 (影印本亦同│ │
│ │ ) 不得寄給報檢人。 │ │
│ │ (二) 採電腦閱卷: │ │
│ │ 1.承辦單位辦理事項 │ │
│ │ (1) 學科測驗結束後,各承辦│ │
│ │ 單位應即彙整各考區所送│ │
│ │ 之考生報名電腦建檔資料│ │
│ │ (軟碟磁片) 及考生答案│ │
│ │ 卡。 │ │
│ │ (2) 考生答案卡應按考場順序│ │
│ │ 及職類別區分,並依准考│ │
│ │ 證號碼次序排列。 │ │
│ │ (3) 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並輸│ │
│ │ 入電腦。 │ │
│ │ (4) 會同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 │
│ │ 共同閱卷。 │ │
│ │ (5) 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 │
│ │ 案卡予以個別抽出並按職│ │
│ │ 類別先行密封,以備個案│ │
│ │ 處理。 │ │
│ │ (6) 試卷全部評閱後,指定專│ │
│ │ 人辦理成績登錄,並依職│ │
│ │ 類別列印成績統計報表,│ │
│ │ 函報職訓局。 │ │
│ │ 2.督導單位 (人員) 及政風單│ │
│ │ 位 (人員) : │ │
│ │ (1) 核對承辦單位所製作之標│ │
│ │ 準答案卡是否正確。 │ │
│ │ (2) 會同承辦單位、政風單位│ │
│ │ 共同閱卷。 │ │
│ │ (3) 會同處理未被電腦閱讀所│ │
│ │ 接受之答案卡有關後續作│ │
│ │ 業。 │ │
│ │ 3.未能採用電腦閱卷之答案卡│ │
│ │ 其處理方式: │ │
│ │ (1) 由承辦單位、督導單位及│ │
│ │ 政風單位會同拆封未被電│ │
│ │ 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 │
│ │ 每張卡片各影印三份,由│ │
│ │ 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各留│ │
│ │ 存一份,以備查對。 │ │
│ │ (2) 另份答案卡影印本由承辦│ │
│ │ 單位依照人工閱卷方式處│ │
│ │ 理,並於初閱後,送請督│ │
│ │ 導單位及政風單位複閱無│ │
│ │ 誤後,抄錄於原卡。 │ │
│ │ 3.答案卡經評閱成績後,應於│ │
│ │ 背面簽章,以示負責。 │ │
│ │ 4.省市勞工處、局各就業服務│ │
│ │ 中心(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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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違規處理│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 │
│ │事項辦理。 │ │
│ │ (一) 報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 │
│ │ 由監場人員填報者經考區考場│ │
│ │ 試務主任證實後,予以扣考,│ │
│ │ 其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 │
│ │ 1.冒名頂替者。 │ │
│ │ (1) 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 │
│ │ 或試卡) 者。 │ │
│ │ 1.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 │
│ │ 2.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 │
│ │ 以外之器物者。 │ │
│ │ 3.不繳交試題、試卷 (或│ │
│ │ 試卡) 者。 │ │
│ │ 4.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 │
│ │ 具者。 │ │
│ │ 5.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 │
│ │ 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 │
│ │ 文字、符號者。 │ │
│ │ 6.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 │
│ │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
│ │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
│ │ (二) 應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 │ ,學科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
│ │ 1.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或試│ │
│ │ 卡) 作答者。 │ │
│ │ 2.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 │
│ │ 割試卷 (或試卡) 用紙或污│ │
│ │ 損試卷 (或試卡) 者。 │ │
│ │ 3.撕去卷面浮籤或試卷 (或試│ │
│ │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不應│ │
│ │ 有的文字、符號者。 │ │
│ │ 4.窺視他人試卷 (或試卡) ,│ │
│ │ 或散發試題後互相交談,或│ │
│ │ 使用其他紙張,物件抄寫試│ │
│ │ 題者。 │ │
│ │ 5.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 │
│ │ 答不繳卷者,繳卷後,未即│ │
│ │ 出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 │
│ │ 6.不依試卷 (或試卡) 、試題│ │
│ │ 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者。 │ │
│ │ 7.就業服務中心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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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報檢人員│ (一) 學科測驗試卷、卡依規定,自│各就業服務│
│ 之報名表│ 寄發學科成績單之日起算保存│中心 │
│ 、報檢人│ 三個月後銷燬。 │ │
│ 員名冊 (│ (二) 學科測驗成績不及格部份,報│ │
│ 成績冊) │ 名表之保存比照前項,於成績│ │
│ 及學科測│ 單寄發之日起算三個月後由承│ │
│ 驗試卷、│ 辦單位銷燬。 │ │
│ 卡之保存│ (三) 學科測驗及格人員之報名表,│ │
│ │ 於術科測驗結束辦理合格人員│ │
│ │ 發證完畢三個月後銷燬。 │ │
│ │ (四) 各年度報檢人員名冊 (電腦檔│ │
│ │ ) 保存六年銷燬。省市勞工處│ │
│ │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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