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擔任技能檢定學科測驗監場工作人員: (一) 各機關具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及各區國民就業服務中 心職員。 (二) 提供測驗場地之學校教師及其他中等學校以上教師。 (三) 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資格者。
五、監場人員如怠忽職責致發生左列情形之一時,除得通知其服務單位外 ,嗣後不得再聘請其擔任監場工作: (一) 無故遲到致影響監場工作。 (二) 不能有效維護試場秩序。 (三) 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試卷 (或試卡) 。 (四) 其他重大疏忽影響考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