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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檢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
成績無效,且以不及格論。
(一) 冒名頂替者。
(二)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三) 互換工件或試卷者。
(四) 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等情形者。
(五) 不繳交工件、試卷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六)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七) 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服務單位或就
讀學校,並依考試法之規定處理;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
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