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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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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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配合職業證照制度建立,提升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員生及
    聘雇人員等 (以下簡稱國軍人員) 之技術水準,辦理專案技術士技能
    檢定,俾利退伍 (職) 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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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國防部 (人力司) 、
     (人事參謀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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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單位: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
    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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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單位: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
    局) 評鑑合格之國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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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定職類、級別及應檢資格:
 (一) 檢定職類及級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公告辦理檢
      定職類中之乙級、丙級、單一級為原則。
 (二) 應檢資格:
      1.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資格之國軍人員。
      2.本要點不含甲級檢定。符合甲級檢定資格且欲參加甲級檢定者,
        可逕向省 (市) 各地區就業服務中心報名,參加全國社會青年技
        能檢定。
      3.軍事校院之學歷,均得依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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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單位應具條件: 
 (一) 辦理單位應為國防部所屬之訓練單位或學校或經技能檢定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之單位。
 (二) 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
      業訓練局) 訂頒之評鑑實施要點申請評鑑合格,並持有合格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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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方式: 
 (一)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委託國防部
      所屬單位辦理。
 (二)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學科成績及術科成績均及格者為
      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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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手續:
 (一)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日二個月以前,完成審查應檢者資格,並依規定
      格式繕造應檢人員名冊、監評人員名冊、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一覽表、檢定費用報繳明細表、經費預算表、支票及領據等,附申
      請表一份,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申請辦理技能檢
      定,並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其總部。
      前項應檢人員名冊,由參加技能檢定國軍人員之服務單位或就讀校
      院依規定表式繕造,送辦理單位。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於接受前述申請案十日內函復及
      撥款,並檢附各該職類之術科測驗試題 (以試題已公開之職類為限
      ) 或術科測驗資料 (試題尚未公開之職類) 及繳費統一收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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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 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評鑑合格者。
 (二) 報名檢定之國軍人員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者,得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測驗,辦理單位應於接受報
      名時,審查其證明文件是否符合免試規定 (申請免試為同職類、同
      等級之學科或術科測驗) ,未併案提出申辦者,不予免試。
 (三) 技能檢定學科成績或術科成績之一及格者,其成績最長得保留三年
      。
 (四) 辦理單位每次申請辦理檢定時,應考量收支平衡,且每職類不得少
      於十人為原則。
 (五) 技能檢定應檢人員資格審查,由辦理單位負責審核。於報名後經發
      現與規定不合者,或參加技能檢定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參檢資格
      ;已發證及證書者,並撤銷其技術士證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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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試題之洽領、印製及管理: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按題庫管理作業程序抽定學科
        及術科試題。其中學科試題及其標準答案、試前未公開之乙級術
        科試題或已公開之術科試題標準答案於檢定之日前十天密送辦理
        單位主官 (管) 。
   (二) 學、術科測驗試題之印製、彌封、管理及銷燬,均由辦理單位負
        責,並由業務承辦部門會同政三 (監察) 部門成立專責小組負責
        作業執行,防止弊端,以確立公正、公平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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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考及監評人員之遴聘: 
   (一) 學科測驗監考人員:由辦理單位遴派適當人員擔任,主管、輔導
        單位派員督導。
   (二) 術科測驗監評人員:由辦理單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
        局) 所提供各職類合格監評人員名錄磁片內遴聘,監評人員名冊
        於申辦檢定時併案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備查 (各
        職類監評人員,應儘可能包括事業單位、學校單位、訓練單位及
        軍事單位等擔任之) ,主管、輔導單位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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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定前準備:辦理學、術科測驗所需工作人員、試題、場地、機 (
      工) 具設備、材料及所需表件,由辦理單位按試題規定準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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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測驗之實施: 
   (一) 學科測驗:
        1.辦理單位應於每一試場安排監考人員二人,並按學科測驗試場
          注意事項及監考人員注意事項執行監考工作。
        2.辦理單位應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所附檢定職類
          試題標準答案進行初、複閱,並將應檢人員成績登錄於合格人
          員名冊成績欄內。
   (二) 術科測驗:
        1.單位應於各職類檢定前,召集各職類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舉行評
          審協調會,藉以充分瞭解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齊一監評作法
          及評分標準。
        2.監評人員應按應檢人員須知、試題、評審表、術科測驗監評人
          員注意事項及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監場及評分
          工作。
        3.辦理單位按各職類評審表及成績表,將成績登錄於合格人員名
          冊成績欄內。
        辦理單位應依據各檢定職類成績繕造合格人員名冊 (含學科及術
        科成績) ,備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用。
   (三) 辦理單位應對學、術科測驗成績之一及格者填發「技術士技能檢
        定學科或術科測驗成績證明單」交應檢人員,並繕造單項合格人
        員名冊函送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等三單位,俾供免試及查證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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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費用: 
   (一) 技能檢定報名費、術科測驗費應依當年度檢定各職類收費標準收
        繳之。
   (二) 技術士證及證書費:技術士證照費每人一百六十元由技能檢定合
        格人員繳付。必要時,得另依其自願申請技術士證書,證書費每
        人四百元。
   (三) 辦理技能檢定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各項費用,應依行政院核定之
        「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於收費額度內核實支
        付各項費用,若有結餘時,應依規定繳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
        業訓練局) 。
   (四) 辦理技能檢定之各項原始憑證應依規定裝訂成冊,留存辦理單位
        保管十年以備查核,並於檢定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支明細表暨支
        出憑證明細表正本及核定簡便行文表影本各一份送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職業訓練局) 。
   (五) 為配合審計核銷作業,檢定所需材料應於檢定日前,依主計法規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採購程序辦理,除維修檢定用機具設備外,檢
        定費用不得購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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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發證: 
   (一)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各職類、合格人員名冊
         (內含學科及術科成績) 正本各一式二份、術科測驗成績表正本
        各一份、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
        一份、證照規費劃撥收據影本一張 9  或支票乙張) 及核定簡便
        行文表影本,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核發「中華
        民國技術士證」,副本 (含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 副知國防部人
        事參謀次長室及其總部。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依「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發證及
        管理作業程序」於一個月內核發技術士證,並函送辦理單位轉發
        各檢定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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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實施要點,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防部會銜訂定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